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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金東師一員,不知道本師砲兵駐地在那裡是很正常的.

這是位於陽宅特約茶室附近的金東師105榴砲連,僅作為示意,不代表槍擊案發生在此.

  319

曾有網友留言回覆,319師1274營砲2連駐地位於南雄師部旁,惟這是80年代的訊息.

案件事發日為七十年二月十三日,319師當時為金東師,原先該師為南雄師,因馬山連林正誼叛

逃案後緊急與原金東駐軍284師換防.事發後一個月左右,319師即與苗栗292師換防,內運回

台.在金馬前線對上官為暴行者,多難逃以命抵命.惟此案是非常罕見的例外,大家把判決文看

完後或可理解.

 

主文:

原判決核准

 

理由:

一.原判摘要:

(一)主文:

王OO敵前對於上官為暴行,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二)事實:

王OO幼患腦炎,經台大醫院治癒,留有後遺症,右側顏面神經麻痺,(笑時嘴歪斜)左手略不靈活, 

而有自卑.入伍後,原任作戰士,因無法勝任繁忙業務,曾有厭世自殺之憂鬱症狀.調任副砲長後

,七十年二月十三日下午,因集合遲到,被該連觀通組組長李OO中尉(代理副連長)處罰,認自尊

受損及李對其心存偏見,懷恨在心.翌日(十四日)十七時四十分,終因憤恨難抑,而萌殺意,乃以

執勤安全士官所持之卡賓槍(槍號略),在該連寢室,射擊李員四槍,致李左右胸及右大腿各中一

槍,身受重傷,送醫急救,幸未死亡.由該營解送法辦,經該師初審判處死刑.二次更審分別判處

無期徒刑及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嗣奉國防部(71)覆高賡庠字第06號判決,發交本部更審.

 

(三)理由及適用法條:

1.被告王OO對於前揭如何因集合遲到被罰認為不公,而於案發當日下午喝酒,如何忍不住,不想

活了,才決意用槍射殺李OO,當時知道被害人是中尉觀通組組長,以及他開了兩槍跑出去等語,

已在偵察庭明白承認,且據案發後不久即先後趕到之被告連長李OO,副營長陳OO之證稱:渠等

勸被告放下槍時,被告除如何開口訴說不平外,並說:[我不能放下槍,放下會被槍斃.]以及被告

在初審時自承:[我只記得打完一槍後,看他倒地,就迷迷糊糊了.]相互參證,足證被告雖曾喝酒,

但行為時神智甚為清楚,未至OOO(?)程度,且分經三軍總醫院,台大醫院,榮民總醫院鑑定,以

榮總之鑑定結果,最為深入貼切案情,而榮總鑑定書雖未載明被告行為時精神正常,惟觀其鑑定

書結論所載:[......而使其在憂鬱狀態下,失去對破壞衝動的控制,原存在向內攻擊的衝動,導向

外界而發生的暴力行為]但此時神智仍甚為清楚,未達OOO(?)至明.胸部為人之要害,證人歐O

O,蔡OO,李OO,陳OO之等人之結證,及被告行兇用卡賓槍之領據及扣案之空彈殼四個為憑,

犯罪事證明確,被告及辯護人所辯行為時喝酒迷迷糊糊,及行為時處於OOO狀態,均不足採.

 

2.金門係屬敵前,被告於敵前明知李OO中尉為其長官,乃基於殺人之故意,而持槍予以射殺成

傷未死之行為,應負毀損彈藥,敵前對上官為暴行及殺人未遂等罪責,上列三罪,暴行與殺人係

一行為所犯,而與毀損彈藥有牽連關係,依法從[敵前對上官為暴行]重罪論處.查被害人李OO

管教方式縱有不當,被告應循其他適當途徑申訴,竟乃因犯錯被罰,(同時遲到另一弟兄亦一併

受罰)不思自我檢討,而以不想活恣意射殺長官,以圖洩恨,其罔顧軍中倫理,嚴重破壞軍紀,莫

此為甚,理應盡法以懲,以儆效尤.惟念其幼患腦炎,致有後遺症,產生自卑,參照榮民總醫院鑑

定結果,認其在軍隊中難以適應,已造成精神上長期憂鬱症態,且前確曾有殺念頭,爰量處無期

徒刑,並依法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3.依軍事審判法第...(略)

 

二,答辯意旨:

原判決已認定被告[幼患腦炎,留有後遺症,產生自卑.]足以顯示被告OO有病,非正常之人,而

榮民總醫院及台大醫院之鑑定,尤證被告確屬OOOO(?),請依刑髮第十九條規定減刑.

 

三.覆判理由及適用法條:

(一)被告王OO於七十年二月十四日十七時四十分許,以其持勤安全士官所持之卡賓槍,在該連

寢室射殺被害人李OO中尉四槍,致李身受重傷事證,業經原審調查明確,並認其應成立敵前對上

官為暴行罪,均核無不合.茲所應審斷者,乃诶告犯罪時之精神狀態,究屬如何?查台大醫院所附

..(略)報告書:[王OO有OOOOO症,如受刺激,會惡化其精神狀態,及失去對破壞衝動之控制力

而致發生暴力行為,並認定犯罪時之精神狀態,已達OOOO程度.]

榮民總醫院..(略)[王員幼患腦炎,及其後遺症影響他性格發展....在軍隊環境中難以適應,結果

造成其精神上長期憂鬱狀態,並有自殺念頭....(略)導向外界面發生暴行行為.]

雖未具體證明被告犯罪時OOOOO..(?),惟詳研其內容,與台大醫院鑑定並無不同,足可憑認被告

之行為,係OOOOO之結果,.....(略,與前文重覆)按刑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OOOO人之行為,得

減輕其刑,如減清時,則就敵前對上官為暴行罪法定刑之死刑,無期徒刑而為審酌....(略)原判應予

核准.

 

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十二月七日

 

 

補充1.沒打死人就不會判死刑是不一定的,我還有案例是擊傷上官但還是判死刑.此案被告槍

         口餘生 係因精神狀態有嚴重的問題.

補充2.打死人也未必判死,在馬祖服役的"台灣牛",他連上即有暴行事件,被告站衛兵時射殺弟

         兄致死,亦未判死刑,台灣牛表示,該員家裡有點來頭.

補充3.此案發生於70.2.14,但遲至71.12才結案,原來軍法的判決並非很粗糙,這應該跌破很

         多人眼鏡.

補充4.其他案卷已申請,國家檔案局"交貨延誤",打電話去關懷時,承辦美眉小小抱怨.

補充5.稍微瀏覽了其他資料,早年叛逃案件真不少....比如這件.

 

投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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