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勤中的警總士兵.早年的台灣海岸線嚴格管制,除開放的景點,海水浴場外,民眾不得
接近海岸,輕則遭著寶藍色軍服的警備總部班哨軍人驅趕,重則以匪諜之嫌移送法辦.
關於警備兵,請見營參一詳實介紹:
老士官長們一生戎馬,卻以這樣的結局收場,令人惋惜.
此案發生於民國七十一年,這案件前後警備單位共發生了三件槍擊案,造成多人死傷.
一是我貼過的花蓮和仁班哨暴行案
另一件是屏東林邊班哨槍擊案,詳細傷亡情況不詳.
http://www.rocmp.org/thread-17660-1-1.html
發生在警備第四總隊雲林第15號班哨這件則罕為人知,未曾聽聞過相關訊息.
72年4月本營移防回台進駐台中港,每晚均需派隊夜巡及至警備總部海防班哨會哨,第一次
會哨時看到他們竟然是穿著草綠服,覺得很驚訝,一問之下才知警備總部海岸守備單位已被
納進步兵師,本師多了個877旅.在與他們的交談中,他們充分表達出了莫名其妙成了陸軍的
一份子而感到不爽.如果他們日後知道不但變成陸軍,而且還成了步兵,要去走看不到盡頭的
五百公里大行軍時,應該會更不爽吧.
我印象中幾次會哨,都沒看到老士官長,衛兵均為跟我們一樣是義務役士兵,他們很自豪的說
,他們是被挑選出來的,但據營參一的考證並非這樣.
警總業務包山包海,抓匪諜,抓走私,抓叛亂份子,連抓流氓送管訓也是他們的業務範圍.
一.原判理由:
(一)主文:
周OO連續殺人,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二)事實:
周OO係前開單位三等士官長步槍士,平日嗜酒如命,脾氣暴躁,於七十一年十月十二日中午十
一時三十分至十七時執衛兵勤務時,因遭同僚單OO上士戲弄,並被推倒於地,乃忿而持執勤之
五七式步槍(槍號略)向單某射擊空包彈一發,(按該部規定執勤人員槍枝第一發均應裝填空包
彈)單某見狀奔逃,周某卻因而兇性大發,見有該班副班長歐陽OO士官長及同僚毛OO上士在
近旁之壓水機洗碗,敬恣意對其開槍射擊,除先後將歐陽OO,毛OO擊斃於壓水機旁,復將單O
O擊斃於飯廳前側空地上,嗣又移位至飯廳前,恣意向飯廳內射擊一發,經該班班長邵O士官長
申斥後,竟不聽勸阻,復向邵某射擊一發未中,業經該班班長邵O及同僚熊OO,江OO當場合力
捕獲,報經雲林憲兵隊移交本部,經軍事檢察官偵結起訴.
(三)理由及適用法條:
1.右述犯罪事實,訊之被告周OO已坦白承認,核與雲林憲兵隊刑事案件調查移送書暨所附
訊問筆錄記載情節相符.並經證人邵O,熊OO結證屬實,復有扣案五七式步槍乙枝,彈殼六
個,實彈四發,彈匣一個,現場略圖一紙及被害人歐陽OO等三人死亡勘驗卷一宗,被告犯罪
事證至為明確.被告及辯
護人辯以:
[被告行兇前飲用一小瓶高樑酒及一瓶多啤酒,已達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程度,應請宣
告無罪,或從輕論以因取用兵器不注意致人於死之罪.]均無可採,予以指駁.
2.查台灣為戒嚴區域,被告所為系基於概括犯意反復實施,應分別構成刑法..(略)應依法
重一重論以連續殺人罪,次查被告於服勤時,僅因細故生忿,竟恣意濫殺,殃及無辜,其狠心
至極,罪無可逭,爰依法處以極刑,以懲兇頑,並予宣告褫奪公權終身,俾使永絕於社會.
3.依軍事審判法.....(略)
二.被告答辯意旨:
被告因午餐時呵了一小瓶高樑酒及一瓶半啤酒,站衛兵時又被同事單OO戲弄,酒後衝動而
將單OO等三人擊斃,並非預謀殺人,事後坦認犯情,原審竟漏未審酌判處死刑,量刑過重,請
重新改判,以勵自新.
三.覆判理由及適用法條
(一)被告周OO於七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中午十一時三十分許,酒後在其台灣駐地十五班
班哨,提前接值當日十二時至十七時衛兵勤務不久,因遭同事單OO戲弄....(略)並綜合被告
平日酒量及案發前尚能接任衛兵,以及行兇當時除擊發第一發為空包彈外,第二槍至第四
槍,能連續擊斃三人,且第三人即上士單OO係在奔逃中遭其擊中,甚至案發後於憲兵隊,偵
察各庭,均能詳供始末,認被告應構成連續殺人既遂,連續對上官為暴行及連續毀損彈藥等
罪,因其間有想像競合及牽連關係,從一重依連續殺人罪論處,復審酌被告僅因細故,竟恣
意濫殺,殃及無辜,暴戾至極,罪無可逭,依法重處極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軍中倫理為軍人應尊重之鐵則,被告僅因細故,竟槍殺上官及殃及無辜,手段惡毒,縱非
預謀,亦無可寬恕,茲仍執前詞及事後坦承犯行並請求從輕改判,自均無足採,本案係因職
權送請覆判,應予核准.
(二)依軍事審判法第二百零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補充1:
警總海防班哨於71年間連續發生三件槍擊案,死傷超過二十人,或許這跟改編納入陸軍
也有關連.
補充2:
我在新訓中心時,除本營是大專兵外,另兩營分別代訓警察及警備兵.在福利社碰到警備兵
弟兄時,詢其為何是警備兵?這位弟兄表示是"被挑的".直到看到營參一文章前,我一直是這
樣認為.當時很羨慕他們,下部隊後不必出操,更不會被發配邊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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