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發生在西莒的暴行案件,此案行兇者的目標是營,副營長及營輔導長,由於
對象特殊, 所以為確實事因是否如判決文所載,訪查了當時在島上服役的弟兄,這
些非官方訊息再載於補充裡.
莒光例由輕裝師駐防,所以在改制為莒光指揮部後,制式步槍仍沿用M16A1步槍.
#軍友指正,事發地點應為東莒,莒指部步二三營在東島,步一,四營在西島
照片為在西莒服役的何兄提供,下方為田澳港.
遙望東島.
西莒無商業活動,惟一的觀光客就是釣客,陣地,據點為當年樣貌,頗值得喜歡軍事
遺跡者造訪,上次去已經隔了近10年,期待有機會再訪.
暴行犯陳某為莒指部步三營營部連一兵,1535梯次.
判決文:
主文
理由
一.原判決依被告陳xx之自白,證人周OO,張OO...(略)之結證,被害人陳OO之指述與受傷
診斷書,唐OO死亡證明書,現場圖,該連領回行兇用之M16步槍一支,刺刀一把,子彈87
發,彈殼三枚之領據,及照片等證據,認定被告平日揮霍無度而欠債,又不滿其父不予協助
還債,竟於七十七年二月七日凌晨零時五十分,利用擔任駐地馬祖衛兵時,基於概括犯意
欲殺中校營長陳OO,少校副營長胡O,上尉輔導長唐OO洩憤,而持服勤之M16步槍(槍號:
5003077)先進入營輔導長室內,將熟睡的營輔導長唐某射殺死亡,復至營長室門口射擊起
床查看之營長陳某陳某射擊兩槍未中,因槍卡彈,改以刺刀將陳某臉上刺傷六處,終被陳奪
下槍枝,并予擊倒之事實,論以刑法地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殺人][殺人未遂]
,[預備殺人],陸海空刑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敵前對上官暴行],及一百零五條[燬損彈藥]等
罪,就連續,想像競合,牽連犯等法律關係,從一種以[敵前對上官暴行]罪處斷,並酌審被告僅因
家人不為其還債,故意製造事端洩憤,而槍殺長官,嚴重破壞軍中倫常,且犯罪手段殘酷,罪無
可逭等一切情況,依法處以極刑,褫奪公權終身.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父親致函營長查處欠債之事,內心已受刺激,當晚又系於酒後精神
耗弱下,致生事端,並非蓄意殺人,請念無前科,犯後坦請知悔,且在看守所羈押期監表現良好,
並請考量,予以再生之機.
三.按行為人是否有刑法上精神耗弱情況,應就行為時客觀事實綜合認定之,卷查被告於釀事
當晚雖曾與連上弟兄在駐地辦公室飲酒,惟自承:對當時所作所為非常清楚,並未喝醉.即斯時
與被告共飲之士兵李OO,郭OO...(略)亦一致證述,被告酒後正常,並無異狀,再參諸其於原審
所供:
[...............我是在外面吃喝.........欠了四萬多塊..........................]
[...........因家中未寄錢來,無法解決債務,心中很氣憤................]
[我恨我爸不理我,所以要讓他後悔,雖然明知我是在射殺營輔導長跟營長,但我已經豁出去,
管不了那麼多,我打算殺完營長,副營長跟營輔導長後自殺.]
[營輔導長室離門口較近,我就先進入他的寢室......................]
[槍殺營輔導長後,聽到營長起床....便走回營部中山室營長室門口,感覺營長已走到門口後,
便將門踢開,把槍伸進去開了一槍,沒打中,營長便把槍夾住,我又開了一槍也沒中,想再開槍
時,槍卡彈,我便用左手拔出刺刀,刺營長臉部,爾後我和營長在中山室格鬥,刺刀被營長打掉,
到營部門口,槍被營長奪走............]
等犯案經過,其思慮清晰,行事分明,舉動沉著,可見行為時之精神狀態,顯與常人無異.其有殺人
之故意甚明.所謂系酒後精神耗弱,非故意殺人,殊不足採.
次查被告平日不知節儉,致欠債務,於長官規勸後,猶不知悔改,謀求解決,酒後竟懷恨其父不予
援助,為遷洩一己之忿,而罔顧軍中倫理,泯滅人性,悍然戕殺上官,嚴重危害部隊安全,雖偵審中
自白自悔,無不良前科及羈押中表現良好,然仍不足恕其前罪,此外,既別無他法定減刑,妄請從
輕,於法不容.
四.說明,原判認事用法量刑,均無違誤,聲請意旨無理由.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四月一日
補充:
1.暴行犯陳某系步三營營部行政.
2.以下是莒指部弟兄提供的說法
營長好交際,費用由行政兵埋單,業務調查時,被查出虧空二十幾萬,行政兵要求家裡寄
匯票來處理,被營輔導長攔下退回,當時下令嚴禁家屬寄匯票來(我在金門服役時,有段
時間也下令不准從台灣寄現金袋及匯票,已寄來者退回),所以站安官時先去射殺營輔
導長.陳某家長會寫書信予營長,代表之前可能已多次要求家裡寄錢來,所以也有弟兄
表示,行政本來貓膩就多(如前任留下的爛帳等),陳某本身的習性可能也有問題,全推給
營長不公道.
(本案真相請自行判讀.)

打死一個後,繼續在中山室打鬥...笑死,安官勒
陳某即為當時安官
砲長好, 戒嚴時期這種事情在金門不少見,若沒有捅出不得出往上承報的大漏子,例如這個案子,大部份的案子都會被想辦法搓掉。那個年代,基層連隊的行政的確難為,"很早期"是由資深由大陸來的老兵士官擔任,但那時台灣經濟情況不佳,基層連隊的"日常"經費不多,國家也沒能力供應軍餉以外的作業維持或日用,因此早期陸籍士官行政的主要工作是關餉。60/70年代台灣經濟起飛,陸籍老兵所剩不多,行政一職當然只能交由義務役充員兵擔任。但此時,基層連隊也開始被要求要自己想辦法維修許多裝備,營區的修繕,加菜,娛樂,軍官和士兵的送往迎來,連隊捅出的漏子等,這些都不在;一常的作業維持費中,都需要自行解決,無形中也加重了行政的負擔。就我所知,義務役行政,多多少少,為了能安全退伍,多少都要自己貼點錢,只能鼻子摸一摸了。 ,但像本文這種情形,或是大手大脚的弟兄,很多軍友都會在營區外的小店記帳再月結,因為當時小兵的新水低得可以,除非不出營區,不然很多人都不夠用。造成不少弟兄要退伍時,在外商商的記帳結不了,無法退伍。有此情形,會由連輔導長用連隊的錢先墊,不能退伍就會出大事了。 順道一提的是,因為不能要家長由台灣直接寄錢到軍中,山不轉路轉,不少弟兄就把錢寄至外面民間商家,請人託收,以解決問題,這種問題並不少見。
我輔導長曾提過,管錢,管料,管裝備者都是身家調查過的士兵擔任,其中原因不言而喻.此案以營長作目標,凡了解軍隊文化者都猜的出什麼原因.洞都會有,但洞大的無法填時,就會出事.
美軍在阿富汗沒多久就發現m4射程不足,然後彈頭太輕容易受風偏影響,我們國軍還蠻厲害的,小海島用5.56步槍可以用那麼順都沒問題
海上目標用火砲,機槍打,登岸敵軍沒有防彈背心,用5.56足以.
判書描述蠻奇怪的,破欸退回匯款,但話似乎只講一半,後面欠款怎麼解決都沒講,然後就跳到兵懷恨去開槍,錢被退回去會氣到殺人嗎?還是破欸後面講更難聽的才被刺激開槍?然後描述內容的眼界真窄,從開完槍到打鬥過程只有兩個人,事情這麼大條,但其它營部的人都不見蛋,砲長以前貼的判書還會寫同袍現場勸阻,或是跑到其它連隊求援之類的
就是判決文不合常理,才特別去請教當時在莒光服役弟兄,或許有知悉者可以透露更多內情.至於無人阻止,大家聽到槍聲都先去躲吧
77年我在金門南雄三營當營採買,當時本營的帳是一團爛帳,營行政把支援、受訓在外的弟兄 伙食費、糧票都一一扣下,76年12月我們二班的兵力去防衛部受金防部諜報訓,十多人a了一個半月的伙食費,連糧票都沒給,讓少校隊長私下拿薪水付錢!可見多麼的黑! 然而,我當營採買時,見到這個帳並非一人可以a下來的!當然,家裡有錢的營行政,得要負責補一點錢回來! 那個月,他在台灣的家人匯錢來金門,當時是可以匯錢來金門,並非不可以匯款,他才能拿到退伍令,平安退伍! 77年中,營行政要我替他去山外郵局領五萬元的伙食費,因為當時營上沒有錢了,只能向山外商家欠錢,欠錢的後果就是食才品質越來越差,我向營行政抗議後,幾天後他拿存摺給我,要我自己去山外領錢…我去山外軍郵局本子一刷才知,整個步兵營存款才二十多萬,感覺會很多嗎?一點也不,那可是四百多人編制的步兵營呀! 77年金門物價飛漲、二線步兵營的我們,任務、構工一堆,上級給我們的任務,只下了電話紀錄,那錢呢?你們可得自己想辦法!所以就從構工獎金、伙食費、糧票下手…洞多了 自然就有人會上下其手,黑了一點錢在身上! 等到營行政要退伍了,就得要補一點錢…那要補多少?也不多啦…四十多萬而己,洞補好了嗎? 才沒有補好,補了不到1/3,就讓徒弟、或是從徒弟的待弟來補吧!還是一個樣…
本師曾進行各級行政輪調,目的就是為減少弊端,或許此制度有效果吧,未聞有這種洞補不起來情況
當年常常發生這種開槍殺人的事情 一旦發生當事人幾乎也都自殺或是被判死刑 但現在如果犯行 很可能不會被判死刑 但也奇怪 現在也很少這種極段的案例了 究竟是蛋生雞還是雞生蛋?是高壓讓人受不了殺人 還是因為那時ˋ候人們比較暴戾? 現在都是自殺比較多 可能表示人的壓力不再是外界給予 是自己要去承擔的
莒指部這案件比較特別,恐有牽涉到軍官應酬,行政埋單之事,看這位行政的殺意如此堅決,可猜到其中之緣由.
也有可能是軍中人員的成分比例跟以前有不同所致,現在軍中主要是志願役人員,跟以往以義務役為主體已不同,志願役人員有經過較多的篩選,加上現在軍中管理作息也有變化(比如外宿),可能不良情況會比較像一般公司的壓力,或是由私人問題所造成。反而覺得有教無類,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校,一樣是因“義務”湊在一起,潛在問題可能會比較像以前的軍中。
現在資訊透明,阿兵哥自覺權益受損會尋求解決,所以軍官比較不敢亂來,早年則不同,上面要基層士兵背鍋的案例可不少,只是沒這件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