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軍第284師發生於73年12月的不幸事件,造成多人傷亡.對照284師歷年主官,應
是發生於第19任師長葉競榮將軍任內.
我認識的歷年在284師服過役的軍友們最少有一個加強排,卻從未聽聞他們談論
此案,顯見這個部隊保防工作作的非常好.
284師是71年12月移防來金門,與駐防南雄的226師換防.在該師前運前,謠指部傳出
本師(292師)將會提早內運回台灣,我們要去"顧台北",事後當然是證明空歡喜一場.
為了284師前運來金,金防部挑中本連擔任演練連據點群戰鬥示範予284師觀摹,如
果你72年初時在284師擔任軍官,那應該就可能來過我們后扁,除觀摩我們的示範外
, 也進到后扁長江堡的坑道體驗砲擊.
這些照片翻拍至584旅隊史館,由於反光關係,所以效果很差,請見諒.照片中是葉將軍
視察幹訓班,這時金門四個步兵師幹訓班仍未集中至前二士校,登步幹訓班班址即後
來精誠連營區.
國造一式66mm火箭彈是新銳戰防武器,本島裝甲單位優先配發,金門要到70年左右
才撥發.71年春,金防部開66火箭彈種子人員培訓班,每個連隊均需派人參加.其中333
師某部彈藥士將未爆彈攜回連上,並邀同袍前來見識,結果不幸爆炸.真如蔣仲苓的名言:
軍中那裡不死人?
這應該是師裡進行的體能戰技比賽,獎盃是座作刺槍狀的士兵銅像.
照片背景很容易辨識出這是在台灣的關渡師師部,284師是在湯師長任內帶領部隊
移防金門.
71年開始全軍推廣的器械操--單槓及跳箱.
正在進行示範者為過著水深火熱的幹訓班學生,這時候各野戰師的幹訓班沒有一個是合
理管教的,所以也絕少有士兵志願去受訓.
國防部軍法局判決文,李某,53年次,金門人,陸軍1473梯次,查了一下,73年9月1日
入伍,犯案之時才剛下部隊一個月!
這組檔案裡有284師判決文,記載較為詳細.暴行犯為284師步七營一連二兵.
主文:
李XX敵前對上官為暴行兩罪,各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應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事實:
李XX係右開單位二兵,因不滿該營連長李OO中尉平日之管教作為,遂於七十三年十二
月十四日十二時二十五分許,在金門駐地,趁該連接受戰備檢查結束後,全連官兵至槍櫃
處放置槍枝時,基於暴行殺人犯意,持自己保管之五七式步槍(槍枝號碼:8241XX)及子彈
十五發上膛後,至連長室後紗窗外,朝背坐室內休息之連長李OO頭後枕部射擊乙發,致李
員腦部貫穿當場隕命,行兇轉身之際,復見其平日亦感不滿之上士排副劉OO正與連上官
兵多人立於槍櫃旁放置槍枝,乃另起對劉士暴行殺人犯意,及罔視劉士周圍之官士兵可能
遭波及,而朝劉士方向連續射擊三發,致一兵洪OO腦部貫穿當場死亡,劉OO則左大腿鼠蹊
部中彈受傷,另同連中士謝OO,彭OO,邱OO,上兵陳OO,林OO,徐OO,二兵王OO,劉OO
等九人均為子彈所傷,呈輕,重傷,幸經在旁之楊OO,李OO,蔡OO,孫OO等驅前制服,其始告
罷手.業經軍事檢察官偵結起訴,移付審理.
理由:
一.訊據被告李XX對於右揭犯行,於偵審各庭均坦白承認,經傳訊被害人彭OO,劉OO,林OO
,謝OO等四人到庭結證屬實,復有被告行兇現場圖,該連據領之被告行兇槍枝及剩餘子彈,彈
殼領據.被害人李OO,洪OO之死亡證明書影本暨陸軍八二六醫院開據之醫維(73)診醫字第
1220至1227號被害人徐OO,彭OO,劉OO,謝OO,林OO,王OO,邱OO,劉OO等九人診斷證
明書等附卷可資佐證,是被告犯行,事證明確,足以認定.
二.查金門地區係屬敵前,被告明知中尉李OO為其上官,竟於上述時,地持槍對之施暴殺害致死
之行為,業已構成陸海空軍刑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敵前對於上官為暴行],第一百零五條[燬損
彈藥]及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殺人]等罪,惟[敵前對上官為暴行]與[殺人罪],係一行為所
觸犯,而與[毀損彈藥罪]之間,具有方.
又被告開槍射殺連長後,見該連上士副排長劉OO與中士謝OO等人立於槍櫃旁,竟另行起為劉
OO暴行殺人犯意,而罔視謝OO等有同遭殺害之可能,朝劉OO連續射擊三發,致一兵洪OO死亡
,劉OO等人均中彈呈輕重傷之行為,亦另構成陸海空軍刑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敵前對上官為暴
行],第一百零五條[毀損彈藥],及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略),惟其所犯[殺人]與[殺人未遂]部分,
雖侵害數個生命法益,然係一行為所觸犯,而與其持槍射殺上士劉OO,中士謝OO,彭OO,邱OO
,所犯之[敵前對上官為暴行]部分,係同時觸犯,依法應從一重以[敵前對上官為暴行]論處,至於其
所犯之[毀損彈藥],部份與[敵前對上官為暴行]之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法應僅重以[敵前
對上官為暴行]罪處斷.
三.前揭被告對其連長李OO所犯之[敵前對上官為暴行]及對上士排副劉OO等九人所犯之[敵前
對上官為暴行]兩罪,因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核其持槍濫殺同袍,心狠手辣,惡性重大,罪無可逭,
指並辯護人所辯[被告旅歷軍中甚淺,因不黯軍中生活管理,一時衝動蹈錯,犯後知悔,請求依法酌
予檢輕其刑]等語,不足採信,爰審酌其犯罪各情,依法各處以極刑,及褫奪公權終身,並定其應執行
刑,以昭炯戒.
四.依軍事審判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略)
本案經軍事檢察官熊OO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陸軍步兵第二八四師司令部普通審判庭
1.暴行犯所持之步槍編號8241XX,裁判書雖寫五七式步槍,但國造步槍亦以出廠序號作為
槍身流水編號,這數字遠大於國造五七式步槍產量,所以我推測可能為M14步槍.
2.南雄師為金防部預備師,僅有一步兵營擔任南海岸守備任務,於八個步兵營均以營,旅方式
集中在同一駐地,以我在外島第二線營區經驗,子彈不像海防單位隨手可取,暴行犯應是早有
準備子彈.
3.暴行犯到部一個月即開槍殺連長,排副,由於無資料可佐,我們不清楚是連隊管教方式有問
題,還是這些官士兵倒楣遇到神經病?不過由受傷者多為志願役士官這點來看,我想這很有想
像空間.

生死判決,記載瑕疵 轉身再開三槍撃中在槍櫃前多人,中槍人數卻在事實段與與理由段兜不攏 理由段1220~1227號診斷證明書共八張,但有九人受槍傷,事實段的上兵陳OO未出現在診斷書記載人名中
12月14日暴行,12月17日初審即宣判死刑,或因講求效率而蒐證不齊備,但行兇事實明確.部隊為求殺雞儆猴,處置時效比較重要
76年4月到九八坑道284師三營,1531梯次。印象中本案在當時老兵與老士官長沒有談過,原因是…當時管教不當風氣較為盛行,類似的事件不少,所以就單一事件就沒什麼印象,當時有步排過水歷練連輔導長的慣例,導致有一連隊沒有連輔導長,反而多了個步排的樣子一連四排長…連輔仔反而像排長,像本連…步排升輔仔,反而打兵打得很兇;(…我親眼目睹(在臉書外島社團 我還不敢認親…),不當管教下又沒有正式的輔導管道,而發生悲劇… 當兵第二年時,當了連上黑牌政戰兵,輔仔房間有十多本軍紀公報…我一一翻閱…第時的二線部隊,發生軍紀事件確時較多…特別是本師。軍紀公報中最有印象的事,空軍防砲部隊一士兵,放假酒後強暴一名老婦人,而被槍決?! 不知砲長有無此資料?
我們年代也有會打兵的軍官,本營第一連,聽說曾有兵被連長打到吐血,還好本連沒有這種事.目前案卷的調閱只到73年,也許再繼續申請會有你說的這案.但一般涉及這種事的案例我都不會公開.避免給受害者或家屬帶來傷害.
後來的政戰制度崩壞,似乎這個已經成為常態。 我下部隊時的連輔導長,是政戰正期,政戰士也是真正的政戰中士,當時連長,士官長,老兵都還會怕輔仔幾分,所以我很慶幸下部隊時受到照顧,因為都是台北人。 後來輔仔高升,至隔壁營營部連,我們新輔仔是同營二連陸官專科班少尉升中尉,政戰士也是黑牌的,因為連長是學長,輔仔每天被訂,所以形同無監督狀態。污錢,幹部打兵凹兵樣樣來。 我們營上的傳統是1~3連,學長制依照順序,所以一連最重,三連最輕,砲長在三連,所以覺得沒什麼新兵老鳥
一個連隊的風氣跟連長作風有關連,部隊移防回台後雷連長調走,新的連長就讓我感覺不一樣,讓我覺得那個原來的連隊已經回不來之感. 我的輔導長是轉服大專兵,視弟兄們如子弟,連上氣氛活潑,團結,相較許多人,我算是運氣好,碰到好的主官,管.
這件事是在我退伍前一週發生在我們隔壁連(一連)的案件 , 當時(我二連)坑道警戒待命班奔赴隔壁連支援 , 從我眼前跑過去 , 那時戍守駐紮在坑道內 ! 以前軍中不當管教是常態 , 剛下部隊我們連上老兵就提起我們連曾有人受不了軍中生活舉槍自殺 , 鋼盔一個朝天洞跟著移防到金門在裝備庫房裡 ; 連長處罰士兵也曾命士兵趴伏 , 用60砲標桿一棒朝臀部打下 , 士兵剎那間疼痛的趴地哀嚎 , 你是60迫砲的應該能想像知道那實心鐵標桿若用力打在身上的威力吧 !
你們連長也真的神經病,對士兵動手動腳,是想吃子彈?早年外島當兵苦悶,也沒辦法回家,暴力事件頻傳,80年代後返台機會多了,情緒得以紓解,很明顯這種事件就變少了.
抱歉更正是隔壁營發生的案件
回大山:民國76年那件案子是一個空軍防砲營的張姓士官酒後在西浦頭的山溝內姦殺楊姓退休士官長的妻子,逃逸兩天後就被警察抓到,過沒多久就被憲兵隊槍決。因為這件事,當時正在管制計程車數量的防衛司令部破例直接給予計程車一台名額讓楊士官長能進口一台計程車執業維生。
訪客大大: 大大說的張姓士官酒後性侵士官長妻子之事,在76年是大事件,連輔導長在晚點時,就特別將此案件一再宣導…所以我很有印象。75-76年空軍防砲的軍紀事件較多,77年我當黑牌政戰文書時,特別會翻軍法公報…那時印象空軍防砲記載居然不少,我說的那件是發生地點在金門吳村,酒後性侵婦女但無殺害,事件發生時間為75年底…也是判決死刑…我服役的二八四師三營是營集中,部隊在九八坑道,九八高地上有一班編制的空軍防砲,時常和他們一起在中蘭商店混…總覺得他們比我們步兵還苦悶…
當時我是師部政二文書
真是讓人遺憾的事件,行兇者才剛下部隊,或許連上對新進弟兄的管教作風有問題.
第一時間是副師長先過去,忘了名字,高高瘦瘦的皮膚稍黑,看似外省籍,
判決書有載是金門籍,按理在自己家鄉服役,情緒會比較穩定.為何出事,應該只有當事連官兵才知道
判決書有載是金門籍,按理在自己家鄉服役,情緒會比較穩.... 以前我們連上也發生過老兵凹新兵,然後說你不要以為你是澎湖人我就不敢操你 結果老兵要返台時,門口已經站滿了兄弟等著,平時只靠梯次而囂張跋扈的老兵,嚇得不敢出營門 後來去教召,還聽聞原兵回原單位的學長被圍毆
新兵到前線那種惶恐心理跟到澎湖完全不同,所以我說在自己家鄉當兵心情會較平穩
60砲學長您好 這已經是多年的往事,犯行的弟兄搭船到金門下部隊的航次,我正是退伍返台的航次。 大約11/29或30搭船離開了金門,回到台灣,過了十餘日,突然接獲連上弟兄來電,說人在台北汀州路的三軍總醫院,我霎時全身無力,因為這一次的開槍事件,使得年輕有為的連長與連上兩位弟兄死亡,多位弟兄槍傷後送治療。 連長是相當年輕且很有學識素養,從兵器連的排長一路受訓學習,亦擔任過副連長一職,在該次的營測驗下基地前不久,才調至步一連擔任連長一職。 這次下基地訓練,我雖是待退紅軍,同梯次七人,加驗退一位,因連上的人數不足,我們擔負衛哨及所有勤務工作, 記憶中,有次下基地演訓時,在教練場校閱,分列式踢完正步,各連的連旗與所有的不需要的物品,由十輪大卡載回營上,我們再去取回。 意外的是我連上的連旗被樹枝打斷了....
謝謝東昌兄補述,槍擊犯到部才一個月就犯下這樣的暴行案,實在是很意外,也很遺憾.
60砲學長您好 該員是金門人,因遷居台灣,屆齡服役,抽中了金馬獎,方至金門下部隊,適逄連隊正實施基地訓練,以應對營測驗的到來。 所以每天皆有較為耗體力的訓練,用完早餐後,全副武裝,帶槍、戴鋼盔、紮 S腰帶、掛水壺、掛急救包、帶四個20發步槍彈的彈鋏,胸前掛兩顆手榴、帶防毒面具、穿長統布鞋,打綁腿.... 每班的步槍兵需背一箱320發步槍彈,機槍班的彈腰兵需背一箱280發五七機槍的鏈彈,砲組彈藥兵需背四發60砲彈.... 外出操課~攻防搜警,行軍等演訓課程。 據返台陪病弟兄陳述,因該員自小居住於金門,且當時尚有親友居住於金門,故出外操課時,多次善自脫離部隊,將槍枝等軍用設備,藏於草叢間,前往尋親訪友....
如果有此擅離部隊之記錄,顯見該員對紀律的遵守有嚴重的問題,遭長官問責乃理所當然,因此而挾怨報負,那就罪無可恕,以命償命.
60砲學長版主 當年雖已無單雙日砲擊,但敵前的相管準備還是完備的。 南甘坑道第一坑道,進坑道裡面,先是營部連電台的小房間,再來是兵器連的三~四門106砲,然後一側是架設一整排的床,另一側是槍櫃、步槍彈箱,手榴彈箱,66火箭彈,35火箭筒,火箭彈等.... 每一位步槍士官兵,隨時有五只裝滿二十發實彈的彈鋏,四個置於彈帶掛於S 腰帶,另一個彈鋏取槍後置入槍上。也就是每一位隨時都有100發步槍彈,以應敵方的突發攻擊。 有時在外操課時,也會突接收到敵軍空降訊息,連隊即立刻跑步前去指定地點殲敵。
南雄師各單位集中,衛哨勤務少,重要的工程南雄都是主力,惟一的好處是睡眠比較足.我們在海防連鬆散,最重要是我們自己的時間較多,也比較容易摸魚,這種營集中移防回台就體驗了,真是苦,好像又回到當新兵.
賴清德此時是不是在裡面?
按時間推算,賴總統此時可能亦在284師服役.
您好 想問一下您所整理的判決資料 要在哪裡查詢?
這些檔案可在國家檔案局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