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發生在西莒的暴行案件,此案行兇者的目標是營,副營長及營輔導長,由於
對象特殊, 所以為確實事因是否如判決文所載,訪查了當時在島上服役的弟兄,這
些非官方訊息再載於補充裡.
莒光例由輕裝師駐防,所以在改制為莒光指揮部後,制式步槍仍沿用M16A1步槍.
照片為在西莒服役的何兄提供,下方為田澳港.
遙望東島.
西莒無商業活動,惟一的觀光客就是釣客,陣地,據點為當年樣貌,頗值得喜歡軍事
遺跡者造訪,上次去已經隔了近10年,期待有機會再訪.
暴行犯陳某為莒指部步三營營部連一兵,1535梯次.
判決文:
主文
理由
一.原判決依被告陳xx之自白,證人周OO,張OO...(略)之結證,被害人陳OO之指述與受傷
診斷書,唐OO死亡證明書,現場圖,該連領回行兇用之M16步槍一支,刺刀一把,子彈87
發,彈殼三枚之領據,及照片等證據,認定被告平日揮霍無度而欠債,又不滿其父不予協助
還債,竟於七十七年二月七日凌晨零時五十分,利用擔任駐地馬祖衛兵時,基於概括犯意
欲殺中校營長陳OO,少校副營長胡O,上尉輔導長唐OO洩憤,而持服勤之M16步槍(槍號:
5003077)先進入營輔導長室內,將熟睡的營輔導長唐某射殺死亡,復至營長室門口射擊起
床查看之營長陳某陳某射擊兩槍未中,因槍卡彈,改以刺刀將陳某臉上刺傷六處,終被陳奪
下槍枝,并予擊倒之事實,論以刑法地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殺人][殺人未遂]
,[預備殺人],陸海空刑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敵前對上官暴行],及一百零五條[燬損彈藥]等
罪,就連續,想像競合,牽連犯等法律關係,從一種以[敵前對上官暴行]罪處斷,並酌審被告僅因
家人不為其還債,故意製造事端洩憤,而槍殺長官,嚴重破壞軍中倫常,且犯罪手段殘酷,罪無
可逭等一切情況,依法處以極刑,褫奪公權終身.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父親致函營長查處欠債之事,內心已受刺激,當晚又系於酒後精神
耗弱下,致生事端,並非蓄意殺人,請念無前科,犯後坦請知悔,且在看守所羈押期監表現良好,
並請考量,予以再生之機.
三.按行為人是否有刑法上精神耗弱情況,應就行為時客觀事實綜合認定之,卷查被告於釀事
當晚雖曾與連上弟兄在駐地辦公室飲酒,惟自承:對當時所作所為非常清楚,並未喝醉.即斯時
與被告共飲之士兵李OO,郭OO...(略)亦一致證述,被告酒後正常,並無異狀,再參諸其於原審
所供:
[...............我是在外面吃喝.........欠了四萬多塊..........................]
[...........因家中未寄錢來,無法解決債務,心中很氣憤................]
[我恨我爸不理我,所以要讓他後悔,雖然明知我是在射殺營輔導長跟營長,但我已經豁出去,
管不了那麼多,我打算殺完營長,副營長跟營輔導長後自殺.]
[營輔導長室離門口較近,我就先進入他的寢室......................]
[槍殺營輔導長後,聽到營長起床....便走回營部中山室營長室門口,感覺營長已走到門口後,
便將門踢開,把槍伸進去開了一槍,沒打中,營長便把槍夾住,我又開了一槍也沒中,想再開槍
時,槍卡彈,我便用左手拔出刺刀,刺營長臉部,爾後我和營長在中山室格鬥,刺刀被營長打掉,
到營部門口,槍被營長奪走............]
等犯案經過,其思慮清晰,行事分明,舉動沉著,可見行為時之精神狀態,顯與常人無異.其有殺人
之故意甚明.所謂系酒後精神耗弱,非故意殺人,殊不足採.
次查被告平日不知節儉,致欠債務,於長官規勸後,猶不知悔改,謀求解決,酒後竟懷恨其父不予
援助,為遷洩一己之忿,而罔顧軍中倫理,泯滅人性,悍然戕殺上官,嚴重危害部隊安全,雖偵審中
自白自悔,無不良前科及羈押中表現良好,然仍不足恕其前罪,此外,既別無他法定減刑,妄請從
輕,於法不容.
四.說明,原判認事用法量刑,均無違誤,聲請意旨無理由.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四月一日
補充:
1.暴行犯陳某系步三營營部行政.
2.以下是莒指部弟兄提供的說法
營長好交際,費用由行政兵埋單,業務調查時,被查出虧空二十幾萬,行政兵要求家裡寄
匯票來處理,被營輔導長攔下退回,當時下令嚴禁家屬寄匯票來(我在金門服役時,有段
時間也下令不准從台灣寄現金袋及匯票,已寄來者退回),所以站安官時先去射殺營輔
導長.陳某家長會寫書信予營長,代表之前可能已多次要求家裡寄錢來,所以也有弟兄
表示,行政本來貓膩就多(如前任留下的爛帳等),陳某本身的習性可能也有問題,全推給
營長不公道.
(本案真相請自行判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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