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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4月25日,海陸102營發生持槍掃射,造成三人死亡,十人輕重傷的重大暴行案

海陸的編制不是太清楚,這個102營是通信營,可能是陸戰隊隊部直屬單位.

我選用這張陸戰隊搜索車照片,係因我服役時某期革命軍的封面即為陸戰隊搜索車疾

駛影像,具體表達出陸戰隊剽悍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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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在使用五七(M14)步槍時代的陸戰隊,他們在1980年左右開始換裝國造65式步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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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戰隊長期受美軍指導,裝備由美國供應(甚有由美軍提供薪餉傳聞),訓練落實且嚴格,

兵員除少數大專兵外,清一色為三年役期,陸軍步兵師與其單挑不是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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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欣聞美國將派有實戰經驗的官兵來訓練國軍,這真是天大的好消息,那個荼毒國軍數

十年的X氏練兵法---刺槍術,手榴彈擲遠,六發裝子彈......終於可以掃進歷史垃圾堆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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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要刺好幾百槍的老先生.這種加長的M7L單刃刺刀,雖說可收一吋長一吋強

之效,,然實際上很容易折斷,陸軍換新式步槍的同時,也該換腦袋,給現代化的步

槍配上把多用途的刀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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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行犯郭某,潛龍343梯,為102營有線連一兵.

 

軍法檔案

(二)事實:

郭XX於於七十三年4月25日19時許,不滿被該排下士班長程OO,沈OO,羅OO,宋

OO等罰跑步及伏地挺身,程班長當時且揚言,晚點名後再給予處罰,使郭憤恨不已

.約21時30分許,利用值勤中山室衛兵之機會,以持用之65式步槍,裝上實彈匣,朝

正舉行晚點名而集合之載波排排頭班長站立處掃射子彈43發,當場擊斃下士班長

羅OO,士兵吳OO,李OO等3人,輕重傷下士班長程OO,林OO,士兵林OO,吳OO...(

略)等10員,經安全士官吳O德鳴槍喝令制止,郭始停止射擊,而將槍械置於地上,束

手被捕,案由軍事檢察官偵結起訴.

 

(三)理由及適用法條:

1.被告郭XX對前揭犯罪事實已坦承,核與證人許O顯等證詞相符,復有死者羅OO等

死亡證明書及扣案之彈殼佐證,事證明確,指定辯護人所辯:被告闖禍係管教失當所

致,請從輕量刑,為不足採信.

2.被告明知被害人羅OO等為其上官,竟以殺人暴行之犯意,持槍對彼等射擊,致使羅

某等三人死亡,程OO等10人受傷,已構成刑法之[殺人既遂].[殺人未遂],及陸海空刑

法之[對上官為暴行]等罪,因係一行為所觸犯,應依刑法一重以殺人既遂罪處斷,而被

告無故射擊子彈43發,係構成陸海空刑法之毀棄彈藥罪與殺人既遂罪有方法結果關

係,應依法從一重之罪論處,查被告因細故就濫殺同袍,手段極為殘暴,罪無可憫,爰審

酌被告一切犯行,依法處以極刑,褫奪公權終身,以肅軍紀,用昭炯戒.

 

3.依陸海軍刑法第66條第2款,第105條...(略)及相關法條而為判決.

 

二.聲請覆判意旨:

被告因連上班長無故找麻煩,並於處罰,致一時失去理智,闖此大禍,愧隊死傷同袍及其

家人,請念智慮未深,無依寡母尚待奉養,能從輕量刑,給予生機,當感激不盡.

 

三.復判理由及適用法條:

(一)原判決依據郭XX之自白,證人許OO,朱OO等證詞,行兇槍枝,扣案彈殼及被害人羅

OO等死亡勘驗書類等證據,認定被告之行為成立[對上官為暴行],[殺人既遂],[殺人未

遂]與[毀棄彈藥]等四罪,依想像競合及牽連關係,從[殺人既遂]重罪處斷,且以其細故即

濫殺上官與袍澤,手段殘暴,罪無可憫,從重處以極刑,褫奪公權終身,認軍法用重刑,均無

違誤.

查暴行殺人,為軍中大忌,長官管教方式縱有欠當,循多合法途徑可予反映,尋求解決,被告

捨此正道而不為,竟利用執勤使用槍枝,向晚點名部隊濫射,造成3人死亡,10人輕重傷慘

劇,嚴重破壞法紀,危害安全,既無其他法定減輕原因,可據以減輕其刑,聲請意旨自無理由

,原判決應予核准.

(二)依軍事審判法第20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五月十四日.

 

補充:

依軍法案卷上網查詢,軍方稱本暴行案為0425專案,網路上有當時在陸戰隊服役官兵敘述,

至於郭姓士兵是否遭不當管教而憤而行兇,因無其他事證,無法評論.

當兵時的親身經歷之0425專案! - 軍旅周記之莒光簿 - 中華民國海軍陸戰隊隊員論壇-海陸論壇- - Powered by Discuz! (freebbs.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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