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七十一年發生於空軍防砲206營的不幸事件.上網查了一下,206營現是擔任
新竹機場防空任務,當時駐地內文未提,歡迎網友提供資訊.
背景圖為花蓮某機場.好友給了一些空軍防砲影像,也藉此篇分享.
士兵槍殺軍官後再朝弟兄們濫射.
民國七十年七月,空軍總司令郭汝霖視察金門防砲部隊.
當時空軍一般兵均為三年役期,需要三角輪調本島及外島,我曾跟庵前防砲弟兄喝過
酒,他們說調外島為獨立槍,獨立砲,比在本島要輕鬆.
至於防砲兵員的素質如何,請見本連結."四大天兵大戰50機槍".
http://www.adas.url.tw/am14.htm
跟我們步兵一樣,都是挑剩的.看過文章你會相信我曾說過,政府宣導的九年國民義務
教育普及率是騙人的.
沒當兵,真的不相信不識字的有這麼多!
金門空軍防砲於76年天祥案裁撤,細節請見"金門駐軍知多少?"
40高砲上鐵皮,應該是南下枋寮打空靶.
奧利崗35快砲民國七十年國慶閱兵已經亮相,購進的兩個營應該已佈署在空軍基地.
彼時美國仍不願出售陸基麻雀飛彈.
35快砲上鐵皮.
四管50機槍為防砲使用,陸軍下轄反空降堡均只配置M2 50機槍.
天祥案後撥交予陸軍作為岸砲.
駐守在寒舍花時營區緊臨空軍90高砲連,他們拂曉及終昏均需在砲陣地警戒.
營區大門有個自設的小吃部,每天晚上杯晃交錯,人聲鼎沸,看的禁酒的步兵們好羨
慕.
90高砲連大門附近擺了幾具90高砲牽引架,70年代中期在外島服役的陸軍
應該就沒看過了.
這是空軍防空學校的部落格,很精彩,各位可去看看.
http://www.adas.url.tw/ADAS-Windex.htm
內文有提到兩件暴行案,但並沒有206營這件.
http://www.adas.url.tw/am52.htm
http://www.adas.url.tw/am86.htm
一.原判摘要
(一).主文:
周OO殺人,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連續殺人未遂,處有期徒刑拾伍年.應執行死刑,褫奪公權
終身.
(二).事實:
周OO患有心臟病,本年(七十一年)二月十五日下午該連莒光週教育時,輔導長白OO中尉
訓話中,提及心臟病患者不要一直疑心自己有病,周以為受其奚落,心懷怨恨,乃於當晚書
就給家人及其營長周OO表明將與白OO同歸於盡遺書四封,晚點名後,於二十二時接連部
衛兵,取得五七式步槍及子彈,二十二時五分許,離開勤務所在地,前往連部作戰中心,白O
O正與上兵連OO下棋,即向白員後背開槍射擊一發,隨後跑至連部廚房後面,為發洩情緒,
朝四處逃散之弟兄射擊兩發,一槍射中下士曾OO後背,隨即持槍彈至第五組陣地向副排
長劉OO少尉投案.白OO於送醫途中不治死亡,曾OO經急救脫險,案經軍事檢察官偵結
起訴.
(三).理由及適用法條:
1.被告周OO因對右述因受白OO奚落,心懷怨恨.而利用執勤機會槍殺白員之事實已坦
白承認,惟對其後再射擊兩發,辯稱只是為發洩情緒,並無殺人意圖,指定辯護人亦以被告
犯罪前曾飲竹葉青酒一瓶,犯罪時已喪失控制能力為辯,查被告所稱遭白OO奚落後,書
就致家人及營長信中有[萌生殺生(意) 同歸於盡]之語,於接衛兵前喝酒壯膽,再持槍射
殺白OO,乃係早盟殺機,逐步實施其犯行,一槍致白員於死,毫無失誤,可見其神智仍極為
清醒,又其射殺白員時已驚動全連,當其持槍由寢室至廚房後面時,該連弟兄正往四週奔
逃,被告明知對人群開槍有致人於死之可能,竟圖發洩情緒,向人群射擊兩槍,一槍射中
下士曾OO後背,雖無對曾員暴行之故意,然具有殺人不確定故意則甚為明顯,且經證人
連OO,姜OO,被害人曾OO證述甚詳,復有白OO死亡證明書,曾OO槍傷診斷書,行兇之
槍彈領據及彈殼三枚可資佐證,被告犯行事證明確,所辯均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2.被告係上等兵,其於戒嚴地域擔任衛兵時,擅離勤務所在地射殺中尉輔導長白OO
之行為,觸犯海陸空刑法[對於上官為暴行]...(略)仍從殺人之一重罪處斷,又為發洩
情緒,以不確定之故意,向四週奔逃弟兄射擊兩槍,致傷及曾OO之行為...(略).
3.查被告因細故槍殺長官及袍澤,罔顧軍中倫理法紀,惡性重大,罪無可逭,爰對殺人
部分處以死刑..(略)連續殺人未遂部分科處有期徒刑十五年,應執行死刑,褫奪公權
終身..(略)
4.依海陸空刑法...(略)
二,聲請覆判意旨:
(一).被告於開槍後未曾停留即前往第五組陣地向副排長劉OO少尉報告,應合自首
之規定.
(二).被告患有心臟病俗稱[羊癲瘋]於病情發作及飲烈酒竹葉青一瓶後犯罪,確屬
精神耗弱,原判未依刑法第19條減輕亦未送醫鑑定.
(三).被告於致家人及營長函中稱[萌生殺生(意),同歸於盡.]但並未說明與何人同歸
於盡,先後射擊子彈三發係基於概括犯意,應論以連續犯,原判以殺人..(略)
三.覆判理由及適用法條:
(一).
按自首須於犯罪未發覺前,自動向偵查機關陳述事實並願接受裁判者,始有其適 ,卷查被
告周OO於七十一年二月十五日二十二時五分許擅離衛兵勤務所在地,前往該連作戰中
心射殺中尉輔導長白OO及下士曾OO後,尚未到達該連第五組砲陣地向少尉副排長劉O
O報告前,上兵連OO已以電話向營部報告,值星班長姜OO下士亦立刻集合全部隊戒備,
並請總機報告營長周OO中校,周營長於二十二時十分到達該連作戰中心,獲悉被告犯行
,二十二時二十五分始接獲第五組砲陣地之電話報告...(略)自非自首.
(二).
被告雖經沙鹿新生醫院證明於民國六十八年患發作性心急拍症,但如聲稱意旨所云發
作時才會神智不清,被告自供僅偶而發作,該營連長鄭OO證稱不曾見其發作過,又被
告聲稱喝竹葉青一瓶,但觀其接衛兵勤務及持槍行兇後,再騎單車至第五組砲陣地將
槍彈交給副排長劉OO以觀,辨識輔導長毫無錯誤,行事毫不紊亂,足見其精神狀態正
常...(略)
(三).
被告蓄意槍殺之對象為白OO中尉,業經被告供明,其後以不確定之意思槍擊散逃戰士
係令起犯意..(略)
(四).
綜上說明,原判決依據被告之供認,證人之結證,診斷書類及行兇槍彈等證據,對被告
殺害白OO....(略)均應駁回.
(五).
依軍事審判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四條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