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62

民國七十一年發生於空軍防砲206營的不幸事件.上網查了一下,206營現是擔任

新竹機場防空任務,當時駐地內文未提,歡迎網友提供資訊.

背景圖為花蓮某機場.好友給了一些空軍防砲影像,也藉此篇分享. 

206

士兵槍殺軍官後再朝弟兄們濫射.

2063

民國七十年七月,空軍總司令郭汝霖視察金門防砲部隊.

當時空軍一般兵均為三年役期,需要三角輪調本島及外島,我曾跟庵前防砲弟兄喝過

酒,他們說調外島為獨立槍,獨立砲,比在本島要輕鬆.

至於防砲兵員的素質如何,請見本連結."四大天兵大戰50機槍".

http://www.adas.url.tw/am14.htm

跟我們步兵一樣,都是挑剩的.看過文章你會相信我曾說過,政府宣導的九年國民義務

教育普及率是騙人的.

沒當兵,真的不相信不識字的有這麼多!

金門空軍防砲於76年天祥案裁撤,細節請見"金門駐軍知多少?"

http://andro0918.pixnet.net/blog/post/163015160-%E9%87%91%E9%96%80%E9%A7%90%E8%BB%8D%E7%9F%A5%E5%A4%9A%E5%B0%91

2064 

40高砲上鐵皮,應該是南下枋寮打空靶.

2065

奧利崗35快砲民國七十年國慶閱兵已經亮相,購進的兩個營應該已佈署在空軍基地.

彼時美國仍不願出售陸基麻雀飛彈.

2066

35快砲上鐵皮.

2067

四管50機槍為防砲使用,陸軍下轄反空降堡均只配置M2 50機槍.

2068

天祥案後撥交予陸軍作為岸砲.

駐守在寒舍花時營區緊臨空軍90高砲連,他們拂曉及終昏均需在砲陣地警戒.

營區大門有個自設的小吃部,每天晚上杯晃交錯,人聲鼎沸,看的禁酒的步兵們好羨

慕.

2069  

90高砲連大門附近擺了幾具90高砲牽引架,70年代中期在外島服役的陸軍

應該就沒看過了.

這是空軍防空學校的部落格,很精彩,各位可去看看.

http://www.adas.url.tw/ADAS-Windex.htm

內文有提到兩件暴行案,但並沒有206營這件.

http://www.adas.url.tw/am52.htm

http://www.adas.url.tw/am86.htm

 

一.原判摘要

(一).主文:

周OO殺人,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連續殺人未遂,處有期徒刑拾伍年.應執行死刑,褫奪公權

終身.

 

(二).事實:

周OO患有心臟病,本年(七十一年)二月十五日下午該連莒光週教育時,輔導長白OO中尉

訓話中,提及心臟病患者不要一直疑心自己有病,周以為受其奚落,心懷怨恨,乃於當晚書

就給家人及其營長周OO表明將與白OO同歸於盡遺書四封,晚點名後,於二十二時接連部

衛兵,取得五七式步槍及子彈,二十二時五分許,離開勤務所在地,前往連部作戰中心,白O

O正與上兵連OO下棋,即向白員後背開槍射擊一發,隨後跑至連部廚房後面,為發洩情緒,

朝四處逃散之弟兄射擊兩發,一槍射中下士曾OO後背,隨即持槍彈至第五組陣地向副排

長劉OO少尉投案.白OO於送醫途中不治死亡,曾OO經急救脫險,案經軍事檢察官偵結

起訴.

 

(三).理由及適用法條:

1.被告周OO因對右述因受白OO奚落,心懷怨恨.而利用執勤機會槍殺白員之事實已坦

白承認,惟對其後再射擊兩發,辯稱只是為發洩情緒,並無殺人意圖,指定辯護人亦以被告

犯罪前曾飲竹葉青酒一瓶,犯罪時已喪失控制能力為辯,查被告所稱遭白OO奚落後,書

就致家人及營長信中有[萌生殺生(意)  同歸於盡]之語,於接衛兵前喝酒壯膽,再持槍射

殺白OO,乃係早盟殺機,逐步實施其犯行,一槍致白員於死,毫無失誤,可見其神智仍極為

清醒,又其射殺白員時已驚動全連,當其持槍由寢室至廚房後面時,該連弟兄正往四週奔

逃,被告明知對人群開槍有致人於死之可能,竟圖發洩情緒,向人群射擊兩槍,一槍射中

下士曾OO後背,雖無對曾員暴行之故意,然具有殺人不確定故意則甚為明顯,且經證人

連OO,姜OO,被害人曾OO證述甚詳,復有白OO死亡證明書,曾OO槍傷診斷書,行兇之

槍彈領據及彈殼三枚可資佐證,被告犯行事證明確,所辯均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2.被告係上等兵,其於戒嚴地域擔任衛兵時,擅離勤務所在地射殺中尉輔導長白OO

之行為,觸犯海陸空刑法[對於上官為暴行]...(略)仍從殺人之一重罪處斷,又為發洩

情緒,以不確定之故意,向四週奔逃弟兄射擊兩槍,致傷及曾OO之行為...(略).

 

3.查被告因細故槍殺長官及袍澤,罔顧軍中倫理法紀,惡性重大,罪無可逭,爰對殺人

部分處以死刑..(略)連續殺人未遂部分科處有期徒刑十五年,應執行死刑,褫奪公權

終身..(略)

 

4.依海陸空刑法...(略)

 

二,聲請覆判意旨:

(一).被告於開槍後未曾停留即前往第五組陣地向副排長劉OO少尉報告,應合自首

      之規定.

 

(二).被告患有心臟病俗稱[羊癲瘋]於病情發作及飲烈酒竹葉青一瓶後犯罪,確屬

       精神耗弱,原判未依刑法第19條減輕亦未送醫鑑定.

 

(三).被告於致家人及營長函中稱[萌生殺生(意),同歸於盡.]但並未說明與何人同歸

       於盡,先後射擊子彈三發係基於概括犯意,應論以連續犯,原判以殺人..(略)

 

三.覆判理由及適用法條:

(一).

按自首須於犯罪未發覺前,自動向偵查機關陳述事實並願接受裁判者,始有其適 ,卷查被

告周OO於七十一年二月十五日二十二時五分許擅離衛兵勤務所在地,前往該連作戰中

心射殺中尉輔導長白OO及下士曾OO後,尚未到達該連第五組砲陣地向少尉副排長劉O

O報告前,上兵連OO已以電話向營部報告,值星班長姜OO下士亦立刻集合全部隊戒備,

並請總機報告營長周OO中校,周營長於二十二時十分到達該連作戰中心,獲悉被告犯行

,二十二時二十五分始接獲第五組砲陣地之電話報告...(略)自非自首.

 

(二).

被告雖經沙鹿新生醫院證明於民國六十八年患發作性心急拍症,但如聲稱意旨所云發

作時才會神智不清,被告自供僅偶而發作,該營連長鄭OO證稱不曾見其發作過,又被

告聲稱喝竹葉青一瓶,但觀其接衛兵勤務及持槍行兇後,再騎單車至第五組砲陣地將

槍彈交給副排長劉OO以觀,辨識輔導長毫無錯誤,行事毫不紊亂,足見其精神狀態正

常...(略)

 

(三).

被告蓄意槍殺之對象為白OO中尉,業經被告供明,其後以不確定之意思槍擊散逃戰士

係令起犯意..(略)

 

(四).

綜上說明,原判決依據被告之供認,證人之結證,診斷書類及行兇槍彈等證據,對被告

殺害白OO....(略)均應駁回.

 

(五).

依軍事審判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四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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