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3月29日,蔣經國總統抵金門視察國軍防務,這是正在接受步兵營營測驗的
151師步二營官兵.
151師為陸軍六個輕裝步兵師之一,下轄五個步兵營,沒有旅級編制,指揮官稱步兵
指揮官,一個砲兵營及一個支援營.當時駐守金中,師部位於小徑.按時點推測,應是
1979年12月由中壢雙連坡移防金門,而此暴行案發生於1978年10月,亦即事發一
年多後才按部隊輪調外島計劃派去金門,非因本案之發生遭懲罰性調防外島.
查到之軍法檔案,與網路上所傳之敘述略有出入,時間不同外,死傷人數亦有出入.
此實為正常現象,因部隊從不公開實情,在透過多手傳播後會失真.
輕裝師之制式步槍為M16A1,由於其無法射擊槍榴彈,陸軍也沒有如美軍的M79,
甚與步槍結合成一體的M203榴彈發射器,因此槍榴兵使用五七式步槍,照片中可
見步槍上裝著槍榴彈發射套筒,野戰背包上綁著兩顆練習彈.
拜蔣經國先生視察之賜,網路上有多張151師影像.
金門駐軍此時僅右臂有三角識別章.
排戰鬥射擊,身為步兵沒參加過這種貼近實戰的射擊實在是可惜.
M16A1以槍背帶綑牢兩腳架以充當自動步槍.
這段排戰鬥影片應就是這次151師排戰鬥射擊所拍.
1981年鄧麗君在金門與151師弟兄同樂.
這些與鄧麗君小姐同樂者,也是151師弟兄.
國軍在60年代購入4萬7千把M16A1,都是新槍.
這是陸軍木造營房,我上成功嶺,新訓及1985年第一次教召均住這種木造營房,兩側為
士官兵大通舖,中央的穿堂是中山室,槍櫃.軍官及各參辦公室兼寢室,九龍村的營房
有可能也是這種營舍.
犯下滔天大罪的蔡姓士兵.服役單位:151師步三營營部連二兵架設.
案發地點,桃園九龍村營區,此地為中壢師基地營,指揮官為上校步兵指揮官,時間為
1978年10月31日,事發時間為當日凌晨.
判決文:
一.原判摘要:
(一)主文:
蔡XX連續殺人,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二)事實:
被告蔡XX係前開單位二兵架設,本(67)年10月31日擔任擔任該部桃園九龍村營區
步兵指揮部門口晨四時至六時衛兵,持有M16步槍一枝,子彈60發,於五時四十五分
許,經值星班長陳OO解除衛兵勤務,回連整理內務,被告竟基於概括之犯意,進入指揮
部,立於寢室外,對就寢之官兵射擊,聞傷者呻吟聲,再進入寢室內射擊後離去,上校指
揮官張OO聞槍聲奔出,高喊:[幹什麼!是誰在亂打]
並令傳令范姜OO同往追捕,詎被告突然折返指揮部辦公室,將指揮官及范姜OO射
擊倒地後,再進入步三營營部連東側門時,對立於中山室之值星班長陳OO開槍,誤中
搜索排下士吳OO腹部,上尉值星官藤OO聞聲開門,亦遭槍擊,隨後被告又對通信排
及衛生排寢室上下舖之士兵一一射擊,並吼叫[誰敢出來],見傷者呼救,竟答:[還想救
],嗣走進搜索排寢室之際,為埋伏於牆邊之鄭OO,李OO,周OO(註)等三人合力制服,
經查被告共射擊M16步槍子彈51發,致上校張OO,上士吳OO,上兵賴OO....(略)等1
0人死亡,少校霍OO,上尉藤OO,下士方OO...(略)等9人輕重傷,案經軍事檢察官偵結
起訴.
(三).理由及適用法條:
1.訊據被告蔡XX對前述連續開槍殺人之犯罪事實,除坦承開槍外,餘均辯稱不知,然被告
如何對該營指揮部及步三營營部連就寢之官兵開槍濫射,及被捕經過情形,業據證人陳
OO,蔡OO,沈OO..(略)
等人結證證詞,並有死亡者張OO,吳OO,方OO...(略)等人死亡勘驗證明書,法醫鑑定書,勘
驗筆錄,及扣案之4990922號M16步槍一枝,子彈9發,彈殼48個(另3個未尋獲),可資佐證.
犯罪事實至為明確.
復據陸軍831醫院鑑定結果,其精神狀態並無異常情況,有該院病歷討論記錄表可按,是則
被告所辯所為何事,選任辯護人辯護意旨謂被告行為時已心神喪失等語,均係卸責之詞,不
足採信,予以指駁.
2.核被告蔡XX基於概括之犯意,於前述時地,連續槍殺官兵多人之行為,顯以構成連續殺人
,對上官暴行,及毀損彈藥等罪,應以想像競合及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殺人罪論處.
查被告平日雖有智能不足,動作遲緩之情形,但其精神狀態則屬正常,竟乘官兵在睡眠之際,
持槍連續射擊,致死傷多人,手段殘暴,其行可誅,爰依法處以極刑,褫奪公權終身,以昭烱戒,
獲案之槍彈係屬公物,已發回該連具領,併此述明.
3.依刑法第271條第1項,第55條...(略)及其他相關法條而為判決.
二.答辯意旨:
被告入伍前,已精神不正常,有管區警員及鄰居可證,本年10月31日晨站衛兵時,見一黑影即行
開槍,但不知所為何事,更無殺人動機,顯係心神喪失,原審不查,僅憑陸軍831醫院短暫而草率
之鑑定,認被告無精神異常情況,而依連續殺人罪,判處死刑,實難甘服.
三.覆判理由及適用法條:
(一)卷察本件被告蔡XX入伍前,沉默寡言,做事笨拙,時遭乃父責罵,母早逝,無親情溫暖又乏
友愛,益自卑孤僻等情,固屬實在,但無曾患精神病任何資料,核被告係案發前一週,營教練時
違反規定,遭連長責罵,並罰禁足.遂生憤恨偏激心理,而萌殺機(詳調案卷一至五頁),且據證
人張OO結證,被告行兇時能拉槍機,換彈匣,不可能精神失常,復經陸軍831醫院鑑定結果,認
被告為最輕智能不足,目前無精神異常情況,原判決乃綜合被告犯罪前後及當時經過情形,並
依上列張OO之證詞,認定被告行兇時精神正常,並無再送請鑑定必要,在理由中詳予指駁,於
法並無不合.
(二)基上論述,原判決依證人之證詞,被告部分之自白,及被害人死亡勘驗書等證據,認定被告
連續槍殺官兵多人,手段殘暴,惡性重大,危害部隊安全至詎,依法判處極刑,褫奪公權終身,認
事用法均無違誤,答辯意旨猶空言主張其殺人係在心神喪失下所為,而指原摘判決不當,難認
有理由.本案係因職權申請覆判,原判決應予核准.
(三)依軍事審判法第20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六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註:制伏暴行犯的三位英勇弟兄,網傳其中一位遭射中腹部,然比對傷者名單,並不在其中.
網路上關於此暴行案:
Re:68年151師龍潭九龍村營區衛兵殺人事件(有最新更新!) - Gossiping板 - Disp B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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