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軍步兵151師桃園九龍村重大暴行案

1980年3月29日,蔣經國總統抵金門視察國軍防務,這是正在接受步兵營營測驗的

151師步二營官兵.

151師為陸軍六個輕裝步兵師之一,下轄五個步兵營,沒有旅級編制,指揮官稱步兵

指揮官,一個砲兵營及一個支援營.當時駐守金中,師部位於小徑.按時點推測,應是

1979年12月由中壢雙連坡移防金門,而此暴行案發生於1978年10月,亦即事發一

年多後才按部隊輪調外島計劃派去金門,非因本案之發生遭懲罰性調防外島.

查到之軍法檔案,與網路上所傳之敘述略有出入,時間不同外,死傷人數亦有出入.

此實為正常現象,因部隊從不公開實情,在透過多手傳播後會失真.

陸軍步兵151師桃園九龍村重大暴行案

輕裝師之制式步槍為M16A1,由於其無法射擊槍榴彈,陸軍也沒有如美軍的M79,

甚與步槍結合成一體的M203榴彈發射器,因此槍榴兵使用五七式步槍,照片中可

見步槍上裝著槍榴彈發射套筒,野戰背包上綁著兩顆練習彈.

陸軍步兵151師桃園九龍村重大暴行案

拜蔣經國先生視察之賜,網路上有多張151師影像.

陸軍步兵151師桃園九龍村重大暴行案

金門駐軍此時僅右臂有三角識別章.

陸軍步兵151師桃園九龍村重大暴行案

排戰鬥射擊,身為步兵沒參加過這種貼近實戰的射擊實在是可惜.

陸軍步兵151師桃園九龍村重大暴行案

M16A1以槍背帶綑牢兩腳架以充當自動步槍.

這段排戰鬥影片應就是這次151師排戰鬥射擊所拍.

陸軍步兵151師桃園九龍村重大暴行案

1981年鄧麗君在金門與151師弟兄同樂.

這些與鄧麗君小姐同樂者,也是151師弟兄.

陸軍步兵151師桃園九龍村重大暴行案

國軍在60年代購入4萬7千把M16A1,都是新槍.

陸軍步兵151師桃園九龍村重大暴行案

木營房.jpg

這是陸軍木造營房,我上成功嶺,新訓及1985年第一次教召均住這種木造營房,兩側為

士官兵大通舖,中央的穿堂是中山室,槍櫃.軍官及各參辦公室兼寢室,九龍村的營房

有可能也是這種營舍.

陸軍步兵151師桃園九龍村重大暴行案

犯下滔天大罪的蔡姓士兵.服役單位:151師步三營營部連二兵架設.

陸軍步兵151師桃園九龍村重大暴行案

案發地點,桃園九龍村營區,此地為中壢師基地營,指揮官為上校步兵指揮官,時間為

1978年10月31日,事發時間為當日凌晨.

 

判決文:

一.原判摘要:

(一)主文:

蔡XX連續殺人,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二)事實:

被告蔡XX係前開單位二兵架設,本(67)年10月31日擔任擔任該部桃園九龍村營區

步兵指揮部門口晨四時至六時衛兵,持有M16步槍一枝,子彈60發,於五時四十五分

許,經值星班長陳OO解除衛兵勤務,回連整理內務,被告竟基於概括之犯意,進入指揮

部,立於寢室外,對就寢之官兵射擊,聞傷者呻吟聲,再進入寢室內射擊後離去,上校指

揮官張OO聞槍聲奔出,高喊:[幹什麼!是誰在亂打]

並令傳令范姜OO同往追捕,詎被告突然折返指揮部辦公室,將指揮官及范姜OO射

擊倒地後,再進入步三營營部連東側門時,對立於中山室之值星班長陳OO開槍,誤中

搜索排下士吳OO腹部,上尉值星官藤OO聞聲開門,亦遭槍擊,隨後被告又對通信排

及衛生排寢室上下舖之士兵一一射擊,並吼叫[誰敢出來],見傷者呼救,竟答:[還想救

],嗣走進搜索排寢室之際,為埋伏於牆邊之鄭OO,李OO,周OO(註)等三人合力制服,

經查被告共射擊M16步槍子彈51發,致上校張OO,上士吳OO,上兵賴OO....(略)等1

0人死亡,少校霍OO,上尉藤OO,下士方OO...(略)等9人輕重傷,案經軍事檢察官偵結

起訴.

 

(三).理由及適用法條:

1.訊據被告蔡XX對前述連續開槍殺人之犯罪事實,除坦承開槍外,餘均辯稱不知,然被告

如何對該營指揮部及步三營營部連就寢之官兵開槍濫射,及被捕經過情形,業據證人陳

OO,蔡OO,沈OO..(略)

等人結證證詞,並有死亡者張OO,吳OO,方OO...(略)等人死亡勘驗證明書,法醫鑑定書,勘

驗筆錄,及扣案之4990922號M16步槍一枝,子彈9發,彈殼48個(另3個未尋獲),可資佐證.

犯罪事實至為明確.

復據陸軍831醫院鑑定結果,其精神狀態並無異常情況,有該院病歷討論記錄表可按,是則

被告所辯所為何事,選任辯護人辯護意旨謂被告行為時已心神喪失等語,均係卸責之詞,不

足採信,予以指駁.

 

2.核被告蔡XX基於概括之犯意,於前述時地,連續槍殺官兵多人之行為,顯以構成連續殺人

,對上官暴行,及毀損彈藥等罪,應以想像競合及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殺人罪論處.

查被告平日雖有智能不足,動作遲緩之情形,但其精神狀態則屬正常,竟乘官兵在睡眠之際,

持槍連續射擊,致死傷多人,手段殘暴,其行可誅,爰依法處以極刑,褫奪公權終身,以昭烱戒,

獲案之槍彈係屬公物,已發回該連具領,併此述明.

 

3.依刑法第271條第1項,第55條...(略)及其他相關法條而為判決.
 

二.答辯意旨:

被告入伍前,已精神不正常,有管區警員及鄰居可證,本年10月31日晨站衛兵時,見一黑影即行

開槍,但不知所為何事,更無殺人動機,顯係心神喪失,原審不查,僅憑陸軍831醫院短暫而草率

之鑑定,認被告無精神異常情況,而依連續殺人罪,判處死刑,實難甘服.

 

三.覆判理由及適用法條:

(一)卷察本件被告蔡XX入伍前,沉默寡言,做事笨拙,時遭乃父責罵,母早逝,無親情溫暖又乏

友愛,益自卑孤僻等情,固屬實在,但無曾患精神病任何資料,核被告係案發前一週,營教練時

違反規定,遭連長責罵,並罰禁足.遂生憤恨偏激心理,而萌殺機(詳調案卷一至五頁),且據證

人張OO結證,被告行兇時能拉槍機,換彈匣,不可能精神失常,復經陸軍831醫院鑑定結果,認

被告為最輕智能不足,目前無精神異常情況,原判決乃綜合被告犯罪前後及當時經過情形,並

依上列張OO之證詞,認定被告行兇時精神正常,並無再送請鑑定必要,在理由中詳予指駁,於

法並無不合.

 

(二)基上論述,原判決依證人之證詞,被告部分之自白,及被害人死亡勘驗書等證據,認定被告

連續槍殺官兵多人,手段殘暴,惡性重大,危害部隊安全至詎,依法判處極刑,褫奪公權終身,認

事用法均無違誤,答辯意旨猶空言主張其殺人係在心神喪失下所為,而指原摘判決不當,難認

有理由.本案係因職權申請覆判,原判決應予核准.

 

(三)依軍事審判法第20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六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註:制伏暴行犯的三位英勇弟兄,網傳其中一位遭射中腹部,然比對傷者名單,並不在其中.

網路上關於此暴行案:

Re:68年151師龍潭九龍村營區衛兵殺人事件(有最新更新!) - Gossiping板 - Disp BBS

 


 

 

 

 

 

 

 

 

 

(未設定內容)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60砲 的頭像
    60砲

    60砲的部落格

    60砲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9)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