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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72年8月發生於127師東一點紅據點之暴行案件.這樁事件已經在網路上

流傳已久,很多軍友知悉此案,甚在中心教練場看過犯下暴行案弟兄處決過程.

這是後備軍友的討論串

http://army.chlin.com.tw/BBS/viewthread.php?tid=8095&extra=&page=1

搜尋莊員名字你可找到類似的相關訊息,據當時同單位弟兄轉述,事因於該連某中士

常年欺凌莊員,時將其當沙包打,致使莊員決定以一命抵一命方式報復.

事後這王八蛋中士有遭懲處不明,但該連主官官運無受影響. 

網友指正:東一點當時駐軍為八營二連,事發地

東.jpg

補上一張東一點紅3D影像,代表在衛星眼皮下,沒有什麼藏的住的機密,所以不要

因為這張大門照來找麻煩.

民國38年10月,共軍犯金即由此至嚨口一線登岸,由於此處地勢地坦開闊,加上當時國

軍無堅固工事,第一線據點很快的遭共軍突破.

此據點現僅保留象徵性兵力及地表上火點,沙灘上的雷區及阻絕設施已經撤除,嚴格

來說已經算不上是個海防據點.

莊.jpg

莊員,1339梯,只少我3梯,晚我3週入伍,亦同是住台北市.

1336梯是70年9月23日入伍,我是大專兵,因扣抵役期於72年8月8日退伍.莊員1339梯

,當時一週一梯,莊員於70年10月14日入伍,該於72年10月13日退伍,犯下此案時離退

伍僅餘兩個月.是什麼樣的仇恨?會讓他如此想不開,真是讓人惋惜.

 

 

理由

一.原判摘要

(一)主文:

莊OO連續敵前哨兵無故離去守地,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連續殺人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二)事實:

莊OO因懷恨中士班長蔡OO將其調回連部,而於72年8月6日值零時至二時執行連部側門

哨兵時,頓萌殺害蔡某之念,乃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潛入寢室內竊取洪OO,張OO,袁OO保

管之子彈各60發,再回哨所,在一時五十五分許,併持執勤用五七甲式自動步槍一枝,子彈

60發,Mk2手榴彈4顆,前往W2-015號據點,欲殺蔡某.不意為該據點哨兵陳OO所阻擋,即

另行以概括犯意對陳兵連射三槍,致陳腹部受傷倒地.復對外出查看之黃OO上兵射擊3發

未中,莊兵見原目的未成,迺引爆手榴彈一枚自裁未死,而與陳兵併送醫急救,陳兵於翌日4

時45分死亡.經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

 

(三)理由及適用法條:

1.被告莊OO被右揭事實已坦承,核與被害人黃OO等陳述,證人劉OO等結證,本部(72)勘

字第20號死亡證明書相符,並有該管領回被告行兇用槍彈領據,及扣案空彈殼6發佐證,罪

證明確.

2.金門係敵前,被告於上述時地,擔任哨兵時,竟意欲殺害蔡OO,而擅離守地,潛入連部寢

室竊盜洪OO所保管之子彈各60發之行為,應構成[敵前哨兵無故離去守地]...[盜取財物]

二罪,其間具有牽連關係,依法從一重罪論處.其後再回哨所,執值勤所用槍枝及竊得之子

彈,前往W2-015據點,已構成[敵前哨兵無故離去守地],[公共危險],[預備殺人]三罪,其二

次所犯[離去守地],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依法處以連續犯論.因與[公共危險]罪係一行為

所觸犯,依法從[連續敵前哨兵離去守地]重罪論處,惟此又與[預備殺人]有牽連關係,依法

從一重以[連續敵前哨兵無故離去守地]罪論處.

3.被告見哨兵陳OO阻擋,乃另起對阻擋者予殺害之念,持其對其連射三槍,致陳兵腹部受

傷而死亡之行為,構成[殺人],[敵前對哨兵暴行].[毀損彈藥]三罪,因係一行為所觸犯,依法

從一重以[殺人罪]論處,其後又基於概括之犯意,對外出查看之黃OO射擊三發未中,應構

成[殺人未遂]罪,而與前述之[殺人罪],應論以[連續殺人罪].

4.被告見殺害蔡某目的未成,且以肇禍端,乃自行引爆Mk2手榴彈一枚自裁未死之行為

,應成立[毀損彈藥]罪.

5.被告所犯[連續敵前哨兵無故離去守地],[連續殺人],[毀損彈藥]三罪,因犯意各別,應分論

併罰.查被告因平日恩怨及調換單位,即持槍戕害人命,手段殘酷,惡性重大,嚴重危害軍中安

全,罪無可逭.辯護意旨請求減刑等無可採,爰審酌各情,依法分別科處如主文之刑,及褫奪公

權終身,併定應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6.依陸海軍空刑法第49條...(略)及其他相關法條,而為判決.

 

二,答辯意旨:

原判理由中對被告於執勤中何時行竊洪OO等子彈,未予述明.又既認被告第一次離開哨

所行竊時,已喪失哨兵身份,何能潛回哨所攜帶手榴彈等離去.遑論[連續離去守地罪]?

而射殺阻擋之哨兵等人,仍在一貫之預備殺人概括犯意內,非另行起意,且[離去守地], [

竊盜]為殺人方法,原判予以分案併罰,用法均有違誤.

被告生性自卑內向,此次受蔡OO欺壓,導致心神控制衝動能力發生障礙而肇禍,請依法遞

減其刑.

 

三.覆判理由及適用法條:

(一)被告莊OO欲殺害中士班長蔡OO,而於72年8月6日...(同前文,略)

(二)原判事實已載明,被告係於72年8月6日零至二時哨兵勤務時,潛入寢室竊取子彈,即

係認定被告於上開時間竊取洪OO等子彈,答辯意旨未予敘明,顯有誤會.

(三)查被告離去哨所竊取他人子彈,已喪失哨兵身份,其後復返哨所攜走其持有步槍,子彈

及手榴彈,前往W2-015據點欲殺害蔡OO,並非回哨所再執行哨兵勤務...(廢話連篇,略)

(四)被告對哨兵陳OO及上兵黃OO開槍,據其供稱,因受據點哨兵阻擋,不予射殺,便被射

殺,以保護自己.顯係離去守地,另行起意,與預備殺害蔡某之犯意,自屬各別...(略)原判關於

連續殺人部分,應予核准,併哨兵離去守地罪刑,依刑法第51條第一款執行.

(五)依軍事審判法第205條後段,第208條第一項前段...(略)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九月二十日.

 

狗尾續貂:

1.莊員並非自戕,而是將手榴彈擲入W2-015時,因夜間視線不良,投中樹枝彈回爆炸

時遭炸傷.

2.衛兵擅離職守判七年以上,本師師週會,憲兵曾拎著用麻繩綑綁的士兵上司令台

,由師長親宣其罪狀及徒刑刑期.

3.此案答辯對莊某遭欺壓僅輕微帶過,與軍友之敘述截然不同.

4.重點期間,夜間哨兵偶會持五七甲自動步槍上哨,若有狀況,或可增加擊中目標機會.

 

補充:

當時同在127師服役的朱先生提供當時資訊及處置過程,比對後可能非在東一點紅

 

72年的東一點紅是八營二連的駐點,不是七營駐區,應該是後續討論地點誤植,畢

竟討論者都不是現場當事人,以下針對事件過程稍做補充以還原現況,莊員當晚站0

-2時的018連部據點側門哨,大約01:50安全士官要換哨時找不到莊員,跑到連部組

說衛兵不見了,在當時一線衛兵躲在旁邊補眠是偶有的事,起初連部組人員不在意

,只是要安官再去找,但有人臨時起意問了一下,衛兵是誰,當安官說出是莊員時,

所有人睡蟲都醒了,莊員和葉姓中士的糾葛大家都知道,當下以為莊員第一個會來

找連長,而連部組寢室離連長寢室很近,頓時所有人慌忙拿起床頭的彈夾(當時每人

隨身配備4個彈夾、60發子彈)跳下床,同一時間遠處015據點就傳來自動武器的射擊

響,緊接著是一聲手榴彈的爆炸聲,所有連部據點的人紛紛衝進槍械室拿槍,全員進

駐各防禦點備戰,周遭各據點也進入戰備狀態。


雖然當時西線海防據點幾乎每晚都會有共船越界的驅離射擊,但自動步槍緊促射擊連接手

彈爆炸還是很不尋常,加上發生地點015據點因通訊中斷無法連繫而狀況不明,所以381

旅所屬臨近各營也同時跟著進入戰備,由於資訊不足,所以當時只有連部據點的人知道發

生甚麼事。
伺各據點進入戰備後,一連連長即下令周圍018、016、017一連所屬據點,每據點派出

一班班兵各由一名士官帶隊,由連長親自帶隊包圍015據點,因為通訊中斷,所以完成包

圍圈後,先由通訊士攜帶手搖電話,在班兵護衛下,於015外圍樹林裡的線溝進行接線作

業,待線路接通015內部,經015人員確認莊員位置後,連長即下令先以機槍針對該位置

進行一波掃射,掃射停歇就聽到該處傳來斷續的呻吟聲,連長馬上下令三位帶隊士官往該

處快速移動,三位士官藉著樹木掩護到達該處時,莊員已身受重傷倒臥地上(頭骨蓋被手榴

彈碎片削掉),接著就將已受重傷的015哨兵陳員(雲林土庫人)和莊員緊急送往花崗石醫院,

後續部隊即由師部政三人員接管調查,陳員到醫後於隔日凌晨四點多不治,來不及等到天

亮的後送回台,莊員治癒後,遭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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