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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是已經在網路流傳一段時間的[六二七砲擊角嶼事件],事件過程及結果,網路已

有詳細內容,就不再贅述.但是對於我軍海龍蛙兵如何將莊員給逮回,倒是少有人提

及,因此我問了一下好友"馬頭"是否能提供一些訊息.很幸運的,我問對了人了.

莊員判逃後,我軍在以槍砲射擊叛逃犯未果後,為恐莊員叛逃成功,派海龍蛙兵駕駛

快艇欲將莊員給逮回.據馬頭敘述:

(他認為此案跟101營的前輩的事蹟相比,這是微不足道的小事.)

當時海龍出動兩艘快艇出海逮人,四艘待命.每艘快艇上有5位海龍戰士,其中包括當

時的老營長劉雨成將軍,劉營長判斷海流已過平潮,潮水略為回流金門,因此有利於我

方靠近角嶼.

海龍快艇疾駛至角嶼附近將莊員給抓上船後掉頭駛回金門,劉將軍在此快艇上,馬頭則

在另艘快艇上.快艇駛回金門後,莊員由金防部人員帶走.在這過程中,對岸共軍並無射擊

,也未出動船隻搶人.依馬頭所見,莊員沒有受傷.

(中共說法並未開火)

事後,101營劉營長不居功,保薦謝副營長居首功,並當選國軍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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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上版本係由莊員當時排副何先生所提供,所以大致符合事實.何兄表示,莊員為高中畢業

提早入伍的士兵,剛下部隊不久,是他第一排排兵,當天與另一大專兵擔任第一班衛哨,竟因為

了抽煙而送掉小命,真是愚蠢又可憐.

何兄的單位駐守於狗嶼灣間出了兩條人命,除了莊員外,還有位原住民領士喝醉酒搶了衛兵的

五七甲自動步槍跑到防風林裡,並亂開槍.最後師長下令,要一中士帶兩名下士持槍進入防風林

裡將其給射殺.何兄當時正任安全士官,不然可能難逃這射殺同袍的任務.

何兄亦表示當日共軍並無射擊火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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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獅山頂俯瞰金門東北角,遠處即為角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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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員載浮載沉漂了兩個小時才被觀測所查覺,海龍出動六艘快艇,偵一連兩艘由溪邊出海

執行任務.另四艘由兩噸半拖運至草嶼旁沙灘待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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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金門最後一個駐地為遠處高地上的田埔,72年春節後,狗嶼灣連據點重新整建,

本營曾參與灌漿工程.24小時各連輪班,當時施工處靠沙灘,因此這些射口就是我們

當年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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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師移防後,工程由319師接續,由於整條沙灘的據點均輪流翻新整建,因此很容易取得

板模木.

 

主文:

原判決核准

理由

一.

被告莊輝亮對其於七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擔任金門駐地哨兵勤務時,因違規吸煙,

遭受禁閉處分,致生忿恨而萌逃亡之念,遂於同年月二十六日十時許,利用禁閉室管理人

員帶隊外出工作時,趁機潛逃,藏匿於樹林內,入夜後,復潛行至狗嶼灣沙灘附近,拾取構

工用模板一塊,利用海水漲潮時漂流出海,迨翌日(27)十二時許,在金門東北角外海被逮

捕之事實,已於初審及更審中坦承不緯(見偵卷之3至5頁,....略)並經證人趙OO,張OO,

謝OO,陳OO,廖OO等結證屬實,復有潛逃行蹤及海上漂流路線圖各一張,現場表演照片

十五張可稽,原審據以認定其犯行明確,顯無不當,所指原判無證據推斷其逃亡犯意或初

供時意識不清,不能作為採證依據,殊無可取.

二.

按金門與大陸一水之隔,距離極近,匪我對峙,隨時均有發生攻防戰之可能,自屬作戰區

域,並經明令視為敵前.被告於敵前受禁閉處分中,無故脫離禁閉狀態及部隊掌握不歸,所為

觸犯敵前逃亡及脫逃二罪,應從一重之敵前逃亡處斷,而戰時軍律為陸海空軍刑法之特別

法,即應優先適用該軍律第七條之敵前逃亡罪,不因當時是否負有戰.....

 

補充:

本案判決書內容簡略,寥寥數文即判決確定,定讞後莊員即拉去碧山靶場槍決,應該是跟我軍

射擊莊員時火砲不慎誤射到角嶼有關係,盡速處理避免衍生其它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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