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民一家7002-3西莒丹尼爾凱利演講師週會

民國七十年春節,在中國出生長大,因美中建交而被當成禮物送回美國的美籍反共人士丹

尼爾來到馬祖莒光訪問,這是他在西莒田澳對210師士兵控訴中共暴政所拍.丹尼爾的中

國經驗,被中制拍成了電影,片名就叫"丹尼爾的故事".由他本人擔任男主角.

掃瞄0041

槍櫃上的警語,並不是只用來嚇人的.

這是后扁連據點砲組寢室的槍櫃,鑰匙由我跟輪流當安全士官龍儂保管,我們就繫在褲

腰上.

槍櫃有時會鎖,有時則懶的鎖,尤其是有段時間規定衛哨必須要攜自己建制槍枝執勤時

,根本就懶得鎖.這槍櫃由薄薄的三夾板釘成,若真要偷槍,用力一扳就壞了.

 軍民一家6906-1南竿西莒交通船鴻達輪

這是往來南竿西莒的鴻達輪,甲板上軍人以外的民眾是勞軍團.

我問在莒光服役的營參一,為何這些人通通在甲板上,是要用海水洗屁股嗎?參一說,甲

板下有艙位,但容量很小,柴油味又重,所以大家寧願上甲板刮冷風,也不願擠在狹窄又

臭的艙房.

軍民一家6910-2莒光勞軍溫梅桂張秀美

五燈獎五度五關得主溫梅桂,張秀美到西莒勞軍,拍照地點為青蕃港,身後扛槍走過的即為

210師弟兄.210師為陸精案前六個輕裝師之一,其餘五個分別為109,146,151,249,257.

210師於69年3月至71年3月駐防莒光,東,西莒各兩個步兵營,另一步兵營在南竿.犯下該

案者為步二營士官,或許人就在行列裡.

 當年五燈獎得主.

163

當時也在西莒服役的好朋友--步五營參一.這照片非常珍貴,他手上的M16竟然是

裝著30發裝弧形彈匣.

162

當時馬祖守軍軍服上並未繡上菱形識別章,好像是用扣子作為識別之用.詳細要請馬祖弟

兄說明.輕裝師步兵連建制槍枝有三種型號,士官兵使用M16A1,軍官為M1卡賓槍,槍榴

彈兵則使用57/M14步槍,戰時後勤將造成困擾.

161    

210師步五營移防回台後進駐花蓮民意營區,莒光由士兵暱稱"兩隻狗師"的249師接防.

這次的換防由於陸精案將249師升級為機械化師,沒按兩年換防的常規,249師於72年9

月又跟210師再度換防.249師內運回台,從基隆搭艦到花蓮下船後,竟然發生火車撞上軍

卡的慘劇.

http://cuba2005.pixnet.net/blog/post/321408107-72%E5%B9%B4%E8%8A%B1%E8%93%AE%E6%B8%AF%E7%A2%BC%E9%A0%AD%E6%85%98%E6%A1%88

http://cuba2005.pixnet.net/blog/post/456382694#comment-121602752

[軍中那裡不死人!]果真是金科玉律!

210

 周OO,19歲,階級中士.應該是常士班士官.

 

 

一.原判摘要:

(一)主文:

黃OO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用財物,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二)事實:

黃OO因不滿其連長平日動輒即予處罰申斥之嚴格管教,為圖使其受到處分,竟萌報復陷害

及將槍彈據為已有之不法意思,於七十二年一月十五日,自行排定擔任凌晨四至六時安全

士官勤務,五時三十分許,將執勤執有之M16步槍乙枝(槍隻號碼略...),子彈二十發,及負責

看管準備接受裝備檢查之同型步槍乙隻(槍隻號碼略),並自其所保管之軍械庫房,拿取子彈

二百二十九發,彈匣四個,分別裝入軍用帆布袋及小型行李袋,攜出台東渚地潛逃.當日九時

五十分許,雇乘計程車行經台東知本鄉知本橋時,為警查獲,奉國防部(72度)廉(初)字第O一

八九號令指定本部管轄,經軍事檢察官偵結起訴.

 

(三)理由及適用法條:

1.被告黃OO對前開犯罪事實,已坦承不緯.核予證人黎OO,周OO結證,及台東憲兵隊(72)

完字第OO五八號刑事案件調查移送書,台東縣警察局台東分局(72)信警刑事第O五一三

號刑事案件報告書所載各節,悉相吻合,並有陸軍步兵第二一O師師部連領回獲案之M16步

槍兩枝,子彈二百四十九發,空彈匣四個領據乙紙附卷可稽,犯罪事證明確.被告及辯護人以

:被告攜械彈逃亡,其目的僅欲使其連長遭受處分,並無侵占之意思辯解,均不足採.

2.被告為中士班長,為刑法上之公務員,負有瞰管該排軍械庫之責,其於戒嚴區域之台灣,擔

任安全士官勤務時,竟對所保管之械彈,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予侵占.並不顧營區安全之

警戒職務,自駐地台東潛逃,已構成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款[侵占公用財物],

海空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戒嚴區域任警戒之職務,無故擅離勤務所在地],及同法第九十

五條.....(略)應從重一重以[戒嚴地域攜帶兵器,無故離去職役]罪論處.並與前一罪有方法

結果之牽連關係,依法應從[侵占公用財物罪處斷.被告身為軍中領導幹部,竟因不滿長官管

教,而侵占軍用械彈逃亡,嚴重破壞軍紀,損害戰力,惡性重大,為嚴肅軍紀,應依法處以極刑,褫

奪公權,以儆效尤.3.依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略)暨其他相關法條而為判決.

 

二.聲請覆判意旨:

聲請人自始即無侵占槍械之意思,僅欲使其連長受處分而已.原判竟以推定揣測之証據,認

定犯意已有不合.且聲請人所為,應僅成立[攜械逃亡罪],所侵害者僅一個法意,屬於法條競

和關係,原判竟依[侵占公用財物]論罪,復對聲請人辯解,未說明不採之理由,判決當然違背

法令,又聲請人因長官領導統御不當,才出此下策,無其他不良意圖,原審未審酌其犯罪動

機,目的,所受刺激,及自白等犯罪後態度,而判處最高刑,量刑顯屬失入,請查明改判攜械逃

亡罪.

 

三.覆判理由及適用法條:

(一)按刑事法上之侵占罪,為即成犯.只要行為時,有不法所有之意思,而易持有為所有,即

足構成.被告即聲請人黃OO自行安排七十二年一月十五日四至六時安全士官勤務,利用

弟兄夜深就寢之機會,於五時三十分許,將所管有之M16步槍兩枝,子彈二百四十九發,空

彈匣四個,自駐地台東攜出潛逃之事實,已經原審訊證明確,核無不當.茲應審究者,厥為被

告對於持有之槍彈,有無不法所有意圖之問題,縱如被告所辯,因受嚴格管教,欲報復連長

屬實,其方法甚多,申訴,控告均可達目的,即使就持有之械彈上求便利,亦多其他方法,乃

竟自行安排勤務,並攜之逃亡,並於警總保安處供明,拿槍彈準備北上,替兄找討債者,遇阻

時,即大幹一番,製造轟動社會事端,成為家喻戶曉[英雄人物],均足被告自始即具有不法持

有槍彈之意圖,原判認定其有侵占之犯意,自非無據,並以其攜械逃亡有侵占罪責,亦無不當.

 

(二)被告為中士班長,自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其基於不法所有之意思,利用執勤安

全士官之際,侵佔管有之械彈逃亡,各有其犯罪之成立要素,除構成陸海空軍刑法[任警戒職

務,無故擅離勤務所在地]及[攜械逃亡]等罪外,尚應構成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之[侵佔公

用財物罪],此與單純...(略)無違背法令之所言.

 

(三)查長官管教方式,縱有欠當,應多合法途徑予以反應,尋求解決.已如前述.迺被告捨此正

道而不為,竟侵占械彈,並擅離勤務駐所,攜之潛逃,嚴重破壞軍紀,損害戰力,雖自白犯罪,亦

無從就刑法第五十七條審酌從寬之餘地,原判認其惡性重大,依法從重處以極刑,褫奪公權終

身,自屬允當.

 

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二月八日

 

看法1.原來攜械逃亡只能用侵占罪去辦?

看法2.黃嫌是被警方查獲,而非憲兵.依犯嫌火力之強大,理應由憲警聯合輯捕,軍方有吃案

        之嫌?

看法3.要整連長,把槍扔水溝即可,黃嫌攜械逃亡之原因,或如在警總自白所載.惟警總非法

        刑求逼供惡名昭彰,為一毫無公信力之審查機關.

看法4.一月15日犯案,二月8日即判死刑定讞,效率驚人,網友留言表示,這是郝柏村裁決攜械

        逃亡一律死刑之第一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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