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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七十一年一月,本師駐守金東期間,連續發生了兩件暴行案.一件是一月2日發生於東

店基地營反空降堡,另一件則是一月4日於料羅24高地.這兩件不幸的事件,造成兩位弟兄

死亡,行兇者均遭判死刑,後於碧山歸零靶場執刑.

一如傳統,連上的包打聽們獲知訊息後,馬上以遠超出國軍情報傳遞速度及效率將

此案傳達給每一位想知道的弟兄.雖然版本不一,但大致上沒有偏離真實狀況太遠.讓我

再次確認謠指部是國軍最神秘,組織最嚴謹,作戰能力最強大的單位.

 

這是位於東店的反空降堡, 但我不確定它是否為事發現場的10堡. 

292-1  

 這些檔案為軍法局移交予國家檔案管理局,合法調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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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詳細登載事發經過.各位看過後就知道為什麼當年金門禁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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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堡內部.感謝金門好友"阿文"提供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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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年陸軍駐守的反空降堡多僅配置M2 50機槍,四管的M55是空軍防砲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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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後七個多月,本連移防東店基地營進行基地訓練.但我對這第十堡是一點印象也

沒有了.僅知當地出過事,死過人. 

 

部分法條予以省略,僅就"事實"部分及答辯予以部分節錄. 

(二)事實:

江OO係本部第七營2連二兵,於71年1月2日12時偕同同連二兵OOO,OOO進入

進入本部第4營第3連第10堡內訪友,並攜米酒兩瓶,麵,蛋等與OOO,OOO共敘.

至14時30分結束後,分別休息.15時50分許江OO藉酒欲戲弄衛兵,自第10堡內

取得查哨簿,冒充營部查哨人員,至大門衛兵處,先指責執勤衛兵OOO,OOO何以

未戴防毒面具?繼又以檢查子彈為由,取得OOO之五七式步槍,再令OOO,OOO

至堡內罰站並加訓斥.嗣經安全士官下士班長OOO發覺大門無衛兵,尋至第10堡

,見O,O二人在堡內受江OO指責,且O兵之槍為江OO所持,乃予以斥責並趨前取回

該槍,詎江竟怒OOO態度欠佳,頓盟殺機,遂對O之左胸及腰部各射擊乙發,在場之

林OO,高OO欲趨前奪槍時,江OO繼而對地面射擊四槍後逃逸,被側門衛兵簡OO

李OO開槍擊中腿部而逮獲,OOO經送醫急救後於同日17時20分不治死亡.業經

軍事檢察官主動偵察起訴.

 

(三)理由及適用法條:

1.被告江OO已主動承認,惟辨稱:

<我不是故意的,是O員至我面前時,我想嚇嚇他>

然查知被告如何冒充查哨人員騙取槍枝,及遭OOO斥責時又如何射殺被害人等情

,遂經證人OOO(等)結證甚詳,後有OOO死亡勘驗書,槍枝領據,及空彈殼六枚可資

佐證,被告明知子彈已上膛,竟對OOO連續射擊兩發,於該員倒地後又復對地面射擊

四發...(略)

 

2.指定辯護人(略)

<被告與被害人棣屬不同單位,對其上官身份缺乏認識,及被告係酒後精神耗弱而致犯

罪>等為被告辯護,惟查被告供稱:

<他有戴安全士官牌子, 所以我知道他是安全士官身份,他是班長.>

證人高OO證稱:

<他是安全士官,著裝很整齊,看得出他是班長.>

又證人OOO,OOO證稱:

<未聞到酒味.>

<他(指被告)很清醒>

被告雖曾飲酒...(略)

 

3.查被告於上述時,地假冒查哨人員騙取衛兵槍枝之行為,雖無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略)

 

4.查被告因故槍殺士官,罔顧法紀,為整肅軍紀,暴行部份,依法處以極刑..(略)

 

二.聲請覆判意旨

聲請人與OOO無冤無仇亦不認識,無理由殺他,實因酒醉拿衛兵槍枝遭O訓斥,深感不快,

乃把子彈上膛想嚇唬他,要關保險時,他將槍枝往下壓,不慎走火....(略)

 

三.覆判理由及適用法條:

(前略)證人OOO,OOO結證

<O員上前想取槍時,江員就開槍了!>

<O員未碰到江員之槍,也沒動手搶槍,江員便開槍了>

...................................(略)

 

兩瓶米酒, 兩條人命.待退留守的班長,遭這貪杯之徒斷送璀璨人生,真是冤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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