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71年4月發生在馬祖的遺憾事件.事發地是馬防部砲指部635營第2連.上網搜
尋,有網友留言提到馬祖四大金剛155G陣地70年初曾發生過士兵持槍掃射事件,
事後該連與第三連換防.因此此案應是在知名的四大金剛連發生.
國家檔案局合法申請使用.
主文:
吳OO敵前對於上官為暴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殺人未遂有期徒刑十年,褫奪公權五年
,應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理由
一.原判摘要:
(一)主文:
吳OO敵前對上官為暴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二)事實:
被告係前開單位一兵,平日生活懶惰,經常無故不參加早點名及部隊集合,屢經勸解,均不知
悔改,本七十一年四月三日晨,又因無故不參加早點名,經該連連長張OO中尉核定關禁閉乙
週處分,於早餐前,經由下士砲長陳OO告知後,竟心生不滿,蓄意茲事.乃於早餐中提前離開
餐廳,返回該連第二砲陣地後,撬開寢室前槍櫃取得五七式步槍乙枝(槍號略),再闖入砲長
陳OO寢室內,撬開彈藥箱取得裝有實彈彈匣兩個(各裝填十五發子彈),藏匿於陣地坑道內
,伺機殺人洩憤.
迨同日清晨七時二十五分許,其同班弟兄多人返回寢室內,竟持槍至寢室坑道口砲長寢室
門口,舉槍向內濫射子彈二十九發,致適在坑道內上兵林OO當場死亡,躲藏於砲長寢室內
副砲長下士葉OO臀部及右腳踝關節等中槍致重傷,士兵寢室內二兵張OO臀部受傷,其餘
之一兵蔡OO,陳OO,翁OO等則倖免於難.同時並擊毀槍櫃內五七式步槍五枝(槍號略),
吳兵於肇禍後,向外逃逸至陣地門口,見執勤哨兵鄭OO換實彈彈匣意圖攔阻,亦向其射擊
子彈乙發,幸而位中,吳兵此時子彈用盡,遂棄槍跳海自裁未果,案經軍事檢察官偵結起訴.
(三)理由及適用法條:
(1)被告吳OO對上述犯罪事實已坦承不緯,並經被害人下士副砲長葉OO,一兵陳OO,蔡
OO,翁OO,二兵張OO就被害經過情形指述歷歷,及證人陳OO結證屬實.林OO死亡部份,
並經軍事檢察官勘驗屬實,有勘驗書類,現場照片,兇槍與空彈殼領據乙紙,可資佐證.被害
人葉OO,張OO受傷部分,有診斷證明書兩紙與空彈殼領據,用資佐證,罪證明確,犯行堪予
認定.惟被告辯稱(一)渠於案發時精神恍惚,看到人就開槍,並無暴行,殺人意圖.(二)渠並
非開槍打哨兵鄭OO,而是對空開槍云云,指定辯護人亦執此為辯.
經查
(一)被告於上述時地,明知同班弟兄多人於早餐後返回寢室,乃因一時不快,舉槍向寢室內
濫射,顯然造成任何人傷亡,均不違背本意,以達其洩憤之目的,是其有暴行及故意殺人甚明
,由其於行兇時,尚能辨明在場弟兄有五,六人之多,而於肇禍後尚知畏罪跳海自裁,是其犯罪
時精神並無異常.
(二)至被告意圖殺害鄭OO部分,經傳訊被害人鄭OO證稱:[吳OO從砲陣地跑出後,看到我
換實彈彈匣,以為我要攔阻他,故朝我開了一槍,打到身旁約三十公分的短牆上,差一點打到
我..]等語記明在卷,是其意在行兇,而非對空射擊,備極明顯,被告暨指定辯護人辯護意旨均
不可採.
(2)查馬祖地區係屬敵前,被告於上述時,地無故舉槍向同班弟兄濫射,致造成林OO等人傷
亡,其對擊斃林OO之行為,應構成刑法..(略),對下士副砲長葉OO之行為...(以下法條略).
(3)被告平日懶散成性,雖經幹部屢次勸導,仍不知悔改,今又無故..(略)
(4)依陸海空軍刑法...(略)
二.聲請覆判意旨:
被告實在沒有對哨兵鄭OO開槍,對同班弟兄沒有殺害及暴行之故意,而是在失去理智下誤
殺或射傷的,案發後已徹底悟,請予懺悔贖罪機會.
三.覆判理由及適用法條:
(一)被告吳OO對於擅取之公用槍彈,向長及同班戰士寢室掃射,致下士副砲長葉OO等二
人受傷,上兵林OO死亡之事實,已據在原審偵自白,其自白行為動機稱:[我連長要送我去
憲兵營管訓,我不願去,就開槍亂打.]審理中更供明:因當天早晨沒參加早點名,連長要關
禁閉心生不滿,才開槍打人,而被告明知開槍射擊,能致人於死,尤明知砲長室及同班弟兄
寢室有砲長,副砲長等多人在內,竟開槍射擊子彈二十九發,其有殺人及對上官暴行之不
確定故意,殊為明顯(犯行重覆敘述,節略)
(二)綜上說明,原判依被告之自白,證人及被害人之陳述暨被害人林OO之死亡,葉OO等
受傷等勘驗書類,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核無不合.惟原判既認定被告之開槍意在殺人..
..............(略)被告無故不參加早點名,經連長核予處分,不知檢討改進,竟違軍人職責
,以殺敵衛國之槍彈,殺害上官袍澤,濫射子彈二十九發造成一死二傷之結果,手段殘酷,惡
性重大,應就其敵前暴行部分,仍宣告原擬之刑,殺人未遂部分,處有期徒刑十年,褫奪公權'
五年,應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三)依軍事審判法第二百零八條....(略)
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七月八日
補充,後備軍友版關於四大金剛討論串,年代久遠,與判決文有出入.
http://army.chlin.com.tw/BBS/archiver/?tid-55-page-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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