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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寧頭據點裡正在使用望遠鏡的連長及衛兵,從右肩上的識別章為貼布式

縫於軍服上及全皮長筒軍靴,估計約拍於民國70~71年之間,這時期金西師

先後158師及127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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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寧頭據點現已經開放,昔日是外賓訪金必蒞之處,我們成功休假時也安排來此

參觀過.這裡距大磴島還有萬餘公尺,這種倍率的望遠鏡其實看不到什麼名堂,因

此我將注意力轉移到沙灘上那一排排鐵絲網,一排排瓊麻交叉配置,令人嘆為觀止

的阻絕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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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兵所站之處為該連連集合場,75年後加蓋起古寧頭戰史館.據點入口處的城垛仍在

,但那尊塑像下落就不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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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6梯的役男.

兩年兵應該在73年5月左右退伍,但事發是在73年11月,因此暴行犯是陸一特士兵.

發生此案時其役期即將進入破百的倒數階段,眼看漫漫役期即將結束,卻因一時莽

撞而鑄下無可挽回大錯.

 

主文:

陳XX敵前對上官為暴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事實:

陳XX於七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上午七時三十分許在金門駐地,因未參加該連操課

及擅入廚房等諸事,受該連連長陳OO上尉指責,並予罰站處分,竟心生忿恨萌生殺機

,同日八時許於書寫致其母遺書一封後,前往該連大門處,趁二兵張OO,涂OO正交接

衛兵勤務之際,拿取張OO所攜彈匣一個(內裝子彈十五發),及涂OO置於崗哨旁之執

勤用五七步槍乙隻,(槍號:0254XX)隨即將子彈上膛,持往連長室往陳OO上尉身體射

擊一發,擊中其右側肱骨,致生粉碎性骨折血流不止,詎陳XX心猶未甘,復欲再予射擊

一發時,幸經在場同連蕭OO下士及隨後趕至之張OO合力阻止,致子彈偏移擊發未中,

受害之陳OO經送花崗石醫院急救並後送至三軍總醫院診治,始免於難,案經軍事檢

查官移覆審理.

 

理由:

一.審據被告陳XX對右揭犯行辯稱[因連長(陳OO)在廚房打我後腦又罰我站,我越想越

氣,才激動的找連長.].....[在連長室內,我以為連長要拿東西打我,於是我不小心開了一槍

,後來別人又推了我一把,我才又擊發一槍,並無置連長於死地之意思.]等語,指定辯護人

亦以被告受連長處罰一時衝動誤犯,且其持槍射中連長右臂係因槍枝走火,非蓄意殺害連

長執為辯解.

然查被告於罰站前故曾受被害人陳OO用右手打其後腦,但非很用力,且被告持槍射擊被害

人前,並無遭受被害人擲任何東西等情事,業經證人蕭OO,吳OO早到庭具結證明.至於被告

所謂[我不小心開了一槍,並無置連長於死地意思]一節,經查被告如何於行兇前預先書寫致

其母遺書一紙,載以其欲報復連長及與家人永別及如何拿取交接衛兵涂OO,張OO之槍枝

,子彈?如何將子彈上膛而於途中經同連趙OO規勸:[不要作傻事.]?如何於射殺被害人一槍

後再射擊時為蕭OO,張OO合力阻止等情,除於偵查庭供承歷歷外,且經證人張OO,蕭OO,

趙OO,涂OO,王OO等結證屬實,則所辯無暴行殺人犯意純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指定

辯護人所辯亦不足採,此外附有卷附該連領回被告行兇之五七步槍一枝,剩餘子彈十三發,

空彈殼兩枚之領據,被告行兇現場圖,被告致其母遺書及陸軍八二六醫院73.11.28(73)X

命字第XXXX號附之被害人病歷摘要等各一紙可資佐證,是被告犯罪事證明確,足以認定.

 

二.查金門係屬敵前,被告身為上兵步槍,明知被害人陳OO上尉連長為其上官,竟於上述時

,地企圖殺害陳OO,而持槍對之射擊兩發致使成傷之行為,已構成陸海空軍刑法第六十六

條第一款[敵前對上官為暴行],第一百零五條[毀損彈藥],刑法第....(略)

惟其所犯[敵前對上官為暴行]與[殺人未遂]係一行為所觸犯,而[敵前對上官為暴行],[毀損

彈藥],[未經許可,無故持有自動步槍],[未經許可,無故持有彈藥]等罪之間復具有方法結果之

關係,依法應從重[敵前對上官為暴行]罪論處.次查被告因不服被害人之罰站處分,竟罔顧軍

中倫常,持械施暴,槍殺上官致傷,其暴戾恣離,惡性重大,罪無可逭,指定辯護人辯以被告情堪

憐憫等語,顯不足採,爰依法處以極刑並褫奪公權終身,以昭炯戒.

 

三,依軍事審判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前段,....(略)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軍事檢察官王OO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十二月五日

 

補充:

1.該案有兩件判決文,非有截圖之文,截圖之文顯示被告有聘請律師,這在其他類似案件

案卷中罕見,尤其是發生在外島.

2.另一份判決文寫:被告在偵訊中從未主張有抓捕共匪蛙人一事,個人考核資料亦無是項

事績記載.聲請意旨謂曾捕獲共匪蛙人顯屬虛構,應不足採....為了保命,用活抓水匪來將功

抵罪?

3.曾規勸犯嫌不要作傻事的趙OO曾在另份判決文裡的證詞:

[我見他露出兇惡狀,神色異常,臉色發白,我便問他:陳XX,你幹什麼?你快退伍了,不要作傻

事.],而我向前趨近,準備搶他的槍,他見狀便拉槍機上膛,要我不要過來,說完他繼續往連長

室走.

4.證人蕭OO下士證詞:

[當時我在連長室與連長談公事,陳兵持槍走到第二個門,連長見到便叫他進來......我轉頭

看他之際,他便開槍,第一槍擊中連長右臂上方,接著連長往床上坐,我整個身體靠過去想

搶他的槍,他又開了第二槍,因我搶他的槍所以射偏了.]

[連長並沒有拿東西丟他].

[我與張OO合力將其推至槍架處,一直到那裡才很費力將槍給搶下來].

以上三位弟兄行為真是國軍表帥.

5.三年兵當了兩年九個月了,還犯這蠢事,這是什麼樣的兵,我想大家心中已有定見.

6.連長手臂遭步槍擊中很有可能致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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