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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六十九年,蔣經國先生巡視馬祖,在北竿對陸軍步兵193師57旅官兵講話.
193師與我服役的292師係出同源,依官方說法是緣自陸軍第五十四軍.這種來自

同一血源的兄弟師還有226-127,333-234,109-210,117-319,168-269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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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色陣地偽裝冒已有統一的配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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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先生檢閱軍容壯盛的擎天部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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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先生與193師官兵會餐,士兵仍配戴小塊階級章,要到70年才改版成我們熟悉的

大塊階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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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師在73年連續發生了3件暴行案,其中以這件傷亡最重.陸軍1346梯的好友台灣牛

,70~72年在193師578旅步四營營部連服役,他曾提到他的連上在72年夏天亦發生一

暴行案,一位聽說背景頗有來頭的士兵在71年193師移防到馬不久後即後送台灣軍醫

,後送原因原因不詳.72年夏天從台灣歸建不久,因拖哨遭前班衛兵斥罵後,忿而舉槍由

後將其射殺.暴行犯送進牢裡後卻未聞伏法,而於當年11月30日由與台灣牛同船由憲

兵押解回台,這與所有在外島犯下殺人案者的處置完全不同.台灣牛退伍後經由弟兄告

知,此人並未遭受極刑處置,我調閱來案卷時間含蓋此案事發日,也未見其軍法審判案卷.

 

一.原判摘要:

(一)主文:

賴XX連續殺人,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二)事實:

賴XX於本年(七十三年)六月四日晚上八時許,在駐地馬祖南竿,因細故與同連二兵劉OO

口角互毆,心有不甘,於同晚八時二十五分許,與劉OO,一兵謝OO,二兵張OO等人同往服

勤哨所途中,要求劉兵道歉被拒,並不滿謝,張二人在旁說教,遂萌殺意,乃基於概括犯意持

領取之國造六五式步槍(槍號;037XXX),開槍將劉兵當場射殺,再對謝,張二人連續開槍射

擊,二人中彈送醫不治死亡.案經軍事檢察官偵結起訴.

 

(三)理由及適用法條:

1.被告賴XX對右揭犯罪事實已坦白承認,並經證人王OO,賴OO到庭結證屬實,有劉OO,謝

OO,張OO三人死亡勘驗卷二宗及被告犯罪所用步槍一枝領據乙紙可資佐證,另有空彈殼

十三個扣案為憑,罪證已臻明確.

2.查被告供承明知持槍對人身射擊將造成死亡,竟不顧後果,仍朝謝,張兩人射擊致死,被告有

殺彼犯意甚明,被告及選任辯護人所辯係過失致人於死不足採信.

3.被告賴XX於上述時,地基於概括犯意,先後連續射殺劉OO,謝OO,張OO之行為,已構成刑

法[連續殺人]罪及陸海空軍刑法[連續毀損彈藥罪],依法應加重其刑,兩罪有方法結果關係依

法從一重依連續殺人罪處斷.查被告與被害者三人素無仇恨,竟罔顧同袍之情,泯滅人性,因

細故連續戕殺同連弟兄,手段殘酷,惡性重大,罪無可逭.所辯情堪憫恕請予減刑自不足採,依

法處以極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終身,以昭炯戒.

4.依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略)及相關法條而為判決.

 

二,聲請覆判意旨:

聲請人酒後神智不清,受被害人劉OO拳打刺激,一時氣憤,不知不覺開槍射殺劉員,又因當時

天黑,視力不好,劉員往被害人謝OO,張OO方向逃避,致誤傷謝,張二人,絕非故意殺人,應係過

失致人於死.

 

三.覆判理由及適用法條:

(一)刑法上所謂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係指行為時之精神,對於外界事物之判斷能力已完全喪

失,或較普通人之平均注意度顯然減退者而言.查被告賴XX雖謂肇事日曾喝酒,但從未主張有

過量致影響神智情形,且具其於被告供承:[因為他(劉OO)和我吵架,並出手打我,但當時我也

回了一拳,謝OO,張OO在旁說要上哨,下哨後要打再打.]..[當時我很生氣...將空彈匣換下,裝

上實彈,就對他(劉OO)射了一槍,沒有打到,他就往謝OO方向跑,我就再瞄準劉OO開了三,四

槍.]...[殺死劉OO後,再拿槍對謝,張二人亂射,也沒有顧慮到他們是否會被打死,但是我知道槍

打到人會死.](偵一卷4頁....略)等經過以觀,被告被其犯情記憶清晰,描繪條理分明,顯非精神異

常者所能為,且其吵架,互毆,裝彈並瞄準開槍,行事次序不紊,益見其行兇時對外界事物之判斷

能力正常,並無神智不清情形,則明其知近距離向人掃射足以致人於死,竟不顧後果朝立於身

旁不遠處之被害人劉,謝,張三人掃射,其有殺害渠等故意亦殊無疑義,聲請意旨謂神智不清及

係過失致人於死顯為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二)綜上說明,原判依被告之自白,證人王OO,賴OO等述證,被害人劉OO之死亡勘驗書類及

由連長陳OO領回之行兇步槍一枝及扣案彈殼十三顆等證據,認定被告所為已構成刑法第五

十六條...(略)從一重依[連續殺人]及陸海空軍刑法第一百零五條[連續毀損彈藥]等罪因牽連

關係,從一重依[連續殺人罪]處斷,並以其罔顧同袍之情,泯滅人性,連續戕殺同連弟兄,手段殘

酷,惡性重大,罪無可逭,依法處以極刑,褫奪公權終身,以昭炯戒,認事用法均無不當,聲請意旨

應認無理由.本案係依職權送請覆判,應予核准.

(三)依軍事審判法第二百零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十月十六日

 

補充:

1.我在金門時就上過軍法宣導課,知道軍法為二審制.刑度非常重,本旅旅部有位快退伍

的常士班士官長,朝少尉預官揮了一拳後遭判七年,並在旅週會時五花大綁拉上鵲山力

行台示眾.

2.要打下哨再打.....這種對答我完全相信,當兵,尤其在外島,這種別人家閒事莫管的心

態是很常見的.只是弟兄間互毆怎不見有幹部出面處理?

3.外島常因喝酒而鑄下大錯,雖三申五令嚴禁,但效果還是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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