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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七十一年五月發生在W3-002據點之暴行案.

金西師與金中師所管轄之據點概略以鎮中堡一帶為界,往東為金中師防區,往西則為金西師

守備區域,據點編號以逆時針方向流水編號命名.經請教金門友人後推測,W3-002可能為位

於嚨口這大型據點.

金門在七十三左右對防區據點重新編號,W3-002改為W-002.在此前據點區分為連,排,班

級.W:金西,3:連級據點(2:排級.3.班級),002:流水編號.

 

七十一年時,158師任金西地區守備任務,時烈嶼為陸軍步兵333師,要到七十一年七月時158

師才移防烈嶼.333師則內運回台,金西地區守備任務交給由台灣前運而來的127師.

這裡插個題外話,曾有333師若前運外島共軍即將發動戰爭,所以不輪調前線一說.這全部都是

謬傳,蓋因陸軍於五十八年進行之"嘉禾案",將333師改編為四個戰車營,五個裝步營之裝甲師,

其編制不適合擔任外島防務而停止輪調前線.

 

六十八年後,333師又改回步兵師,因此又開始輪調前線,在此之前,333師已有多次駐防金,馬

之任務.至於什麼333師軍紀太差,師對抗打敗仗....等導致調外島,也全屬捏造之流言.

158

犯案人為158師474旅步七營二連洪姓一兵.

158師七十一年七月移防烈嶼後,駐防上林政戰點L2-032(L-022)據點亦曾發生傷亡慘重之暴行

案,稱為0829專案,據傳含該連連長計八人遇害。

如果我運氣夠好,或許可以找到相關資料.如果你對該事件有所知悉,也願意提供訊息,請你與我

連絡.

a292876@yahoo.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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嚨口據點大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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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234師整建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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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

原判決理由核准

理由

一.原判摘要:

(一)主文:

洪OO於敵前對上官為暴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二)事實:

洪OO係前開單位一兵,於七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十八時二十分許,因不滿與新兵一同基本教練

之加強訓練,而態度傲慢動作緩慢,致其遭施教之班長們糾正指責,嗣後下士副班長陳OO乃於當

晚二十時許在該部駐金門W3-002據點內邀約予以開導,詎洪兵誤會陳將對其不利,乃攜水果刀

乙把前往以為防身之用。並將副班長帶至附近一處已無人居住之排長室內,適為途經該處之同

連下士副班長簡OO發現洪兵背後S腰帶下有把水果刀,即喝令洪兵交出,但為其所拒。陳OO見

狀即向前將水果刀奪下,洪兵大怒遂撿起放於該室內之空心磚舉高欲擲向陳員時,為在旁之簡O

O攔掉,隨即又拿起置於牆壁邊之鋸片,(非被告所有亦非連上裝備)此時陳OO便說:[要刺就

過來刺。。]洪兵遂反手握住鋸片用力由上往下朝陳員左胸上方鎖骨下刺入,因用力過猛鋸片刺

入後折斷,(一部留於胸內)致陳員胸部大量出血,於送金門花崗石醫院急救途中不治死亡,案經

該旅呈請偵辦由軍事檢察官偵結起訴。

 

(三)理由及適用法條:

1。訊據被告洪OO對於前揭犯罪事實已坦白承認,核與本部四七四旅(71)邰義字第092

5號呈附筆錄記載情節相符。並經證人簡OO,蘇OO等結證屬實,復經本部軍事檢察官到場堪驗

,有勘驗筆錄及陳OO死亡證明書等附卷可稽,另有被告犯罪所用之鋸片乙支扣案為證,被告犯罪

事證已臻明確,足堪認定。

 

2。指定辯護人辯護意旨略以:被告並非新兵而參加新兵銜接訓練,又受班長們不當管教,自

是心理不服,復因個人所有之水果刀被陳OO奪下,心中之氣之急可想而知,因而被告行為衡情

可恕,求為被告有利之判決,然查被告參加新兵銜接訓練並非以其為新兵之身份實施之,該連連

長熊OO證稱:[因平時動作較差的人,須接受加強訓練,而洪OO正是參加此種訓練。]又簡O

O結證:[我沒有看到有班長掐洪OO脖子,踢其手。],復經羅OO,邱OO到庭結證稱:銜接訓練

時沒有體罰或毆打兵,僅於洪OO接受訓練中動作緩慢,態度傲慢時,陳OO副班長有抓其衣領用

腳踢其腳而已。

被告供稱:[陳OO係踢我手,但我並未受傷,我所以刺殺陳OO副班長係因其約談我時奪下我放

於背後腰下之水果刀而起。],足以證明被告之施暴刺殺副班長陳OO乃係不滿陳員的奪下水果

刀,而與訓練之當否無關,況且如其有受不當管教,亦可循正當途徑反應。次查被害人陳OO奪下

水果刀乃係本於副班長之職責,為恐洪兵自裁或有不當行為之適當措施,此可從被害人及在場之

簡OO請洪兵交出水果刀,而於洪兵不願交出,始用強制力將刀奪下,並經在場之蘇OO等人迅速

將二人拉開,足證被告之再施暴刺殺副班長陳OO之行為,顯非為正當之防禦,無解於犯罪之成立

,指定辯護人所辯顯無理由。

 

3。被告為一等兵,於上述時,地因細故持鋸片猛刺下士副班長陳OO之胸部致死的行為,應已構

成陸海空軍刑法第。。。(略)竟嚴重違反軍中倫理持鋸片將副班長殺害,行為殘暴,法無可恕

,爰依法處以極刑,褫奪公權終身。。。(略)

 

二,聲請覆判意旨:

我在接受基本教練加強訓練時,全按規定作動作,而負責訓練之班長仍踢我手,掐我脖子,使我心

理上受壓力,帶水果刀好防衛自己,無任何不利意圖,陳OO副班長在談完話欲離開時,突然將我

壓倒地上,強行奪去水果刀,態度輕視,挑釁,在我撿到一把鐵鋸時又說:[你敢刺就刺過來好了]

,致一衝動而刺了過去,實無傷害及暴行之意,請酌予減輕。

 

三,覆判理由及適用法條:

(一)原判決依被告之自白,證人簡OO,蘇OO之證詞,扣案之行兇鋸片,及被害人陳OO之死亡

勘驗書類,認定被告於七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二十時許在金門駐地無人居住之排長室內,因細

故欲先以空心磚擲向下士副班長陳OO,為在旁另一下士副班長簡OO攔阻,隨即拿起置於牆壁

邊之鋸片朝陳員左胸上方鎖骨下刺入,致陳員胸部大量出血,送醫途中不治死亡,核無不合。

查被告明知陳OO為下士該管副班長,竟先擲空心磚欲以投擲,繼而以鋸片刺其左胸部,其有對

上官為暴行之故意至明,而左胸上下有心肺動脈要害,被告以尖銳之鋸片直刺,且用力甚猛,使鋸

片折斷,其對被害人之死亡有認識及故意,尤非空言可以推卸,從原判而以被告之所為應構成敵

前對上官為暴行,及殺人二罪,從敵前對上官為暴行之重罪處斷,而被告被陳OO生前之照拂(

見審判比筆錄被告陳述)不知感報,縱有管教上之不當,亦不循正常管道申訴,竟以鐵片刺其要

害致死,行為殘暴,最無可迨,又無法定減輕之原因,原判依法處以極刑,褫奪公權終身,亦無不合

,聲請意旨認無理由,原判決應予核准。

 

(二)依軍事審判法第二百零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補充:

1,分享至FB,金門好友認為W3-002應為東一點紅據點。

2,當時在158師憲兵連服役的莊兄記得此案,兇嫌是小琉球籍,體格壯碩。師長原欲法外施

仁,留其活路,但因213事件事件,金防部認為須嚴懲,以重整軍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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