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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師這兩件悲劇幾同時發生,兩案併送軍法機構處理,並行文至總統府.審判的流程非常

快,一月初發生,雖然審判書上日期是二月十五日,但應該是一月中即已執刑,因我是該年

一月中旬至幹訓班受訓,在去幹訓班前的某個早點名,亦在連集合場聽"心得報告"過.

 

那天的早點名拖到七點左右才開始,凌晨四點多,連長,輔仔即領著連上兩個重點份子由

連上出發前往碧山,因為我當日正值三點五點大門衛兵.所以知道.

兩個重點份子中其中一位為砲組老兵,他跟著輔仔走出大門時,還露出牙齒對我苦笑.

連長一行人觀完刑回到連上,由輔仔主持早點名.輔仔令這兩位重點份子出列作心得

報告.這二位仁兄不知是驚嚇過度,還是口條不行,講得結結巴巴,不知所云,看到他們突然

變得慈眉善目,規勸大家要守軍紀,要服從.....這些八股東西,實在是讓人發噱.所幸輔

仔有先見之明,另帶一位常在出他公差,能言善道的石姓弟兄一起至靶場觀刑.

石姓弟兄出列後,馬上口若懸河,滔滔不絕,鉅細靡遺的將處決過程講的生龍活現,讓在場

弟兄如臨現場.

由於講得太精彩了,我到現場仍記得非常清楚.這兩位暴行犯,各挨了數發5.56mm後

才氣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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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簽送到總統府.

我是向檔案局申請71年至72年案捲,除數樁暴行,強姦,搶劫案外,亦一併調閱到

71年2月13日在后盤所發生的重大暴行案.這案件當時我們稱"金中師事件",印象

中好像沒有"213事件"這說法.等整理好後,我們再來比較一下管仁健聽來的,跟我

看來的,差異在那裡?

146D5B2C大俠兄見此文請與我連絡

a292876@yahoo.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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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案件連上包打聽說的很清楚,過程與判決書內容幾一模一樣.

我實在是非常佩服這些人, 明明同在一起當兵,一起作息, 為什麼他們的消息會那麼靈通?

 

這案件,真是一時"腦充血"造成的悲劇.加害者跟受害者據包打聽們說,二人是同梯同中心的,

而且還住同庄(不清楚入伍前即是否認識.)

 P1100882

事發地,料羅24高地.這一帶只有這個被美化的營區,加上地勢略高,經與金門好友

討論,或許是這地方.

P1100881  

此地立了尊媽祖像,旁邊有一戰車堡,裡頭有輛全金門狀況最好的M24戰車.

 

如前篇,法條之類的還是節略.

 


(一)主文:

郭OO於敵前於上官為暴行,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又於敵前對上官為暴行,處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二)事實

郭OO於71年元月4日十時卸交該連料羅24高地對空監視哨哨兵勤務時,該哨下士班

長徐OO令其整理據點,因表示不願整理據點,與徐OO發生爭執,繼以互毆,經林OO等

勸止後,仍表示不願整理,遭徐員以圓鍬擊打其背部,致懷恨在心.迨同日十五時三十

分,該員仍續服該對空監視哨勤務時,見徐員自外返回據點,即以服勤所持之五七式步

槍(槍號04XXXX)向徐OO右背部射擊乙槍,子彈貫穿其背胸部,於送醫途中不治死亡.

案經軍事檢察官偵結起訴.

 

(三)理由及適用法條

1.被告郭OO對於上開犯行已坦白承認,核與證人林OO,梁OO,鍾OO等之結證情節相

   符,復有本部(71)勘字第02號徐OO死亡勘證證明書,法醫鑑定書,該連中尉輔導長

   謝OO所立之五七步槍領據各乙紙及扣案該槍空彈殻乙枚...( 略)

2.公設辯護人辯護,被告係因遭班長徐OO出拳毆打,而出手防禦.及被告對其班長開槍

   係在警告,而非故事槍殺等語為其辯護,惟查被告明知徐OO下士為其直屬班長,而未

   能服從領導於先,致其班長徐OO出拳之後,縱認徐員有管教失當....(略)是非暴行故

   意甚明,所辯不足採信.

3.金門地屬敵前,被告明知下士班長徐OO...(略)

4.查被告雖因故受其班長責罰,竟不以正當方式申訴...(略)

 

二.答辯意旨:

被告因不願整理據點,與班長徐OO下士發生爭執,繼被毆打.經副班長林OO等勸阻,復

在其盛怒之下,以圓鍬毆打背部,直到圓鍬柄脫落,(?)於被告繼續服勤務時,命仍要將據

點附近整理乾淨,否則要我好看.被告上午六時起經長期服勤,精神體力均感不支,下午

三時三十分見班長回來,在心慌意亂神智不清情形下,誤觸板機傷及班長,大錯已成,請

給予生機,以餘生報效國家.

 

三.覆判理由及適用法條:

(一)被告於本年一月四日交卸金門料羅24高地哨兵勤務後,因不願整理據點與班長徐

OO發生爭執,遭徐拳打,乃予反擊,下午三時三十分以執勤步槍射擊徐班長致死之事實

,業經原審訊證明確.據被告在原供述:[我心裡很氣,他以前對別人不會如此,是欺負我

比較弱小.],[因他從外面回來,顯得趾高氣揚,我看了很氣.] ,[我以服勤所持用之五七

式步槍,待徐員進入寢室再出來時,由其背後射了一發子彈.],[我是待徐員回來進入寢

室後上膛]....具見被告因氣憤徐OO之毆打,而另圖報復...(略)答辯所謂體力不支,誤觸

板機,傷及班長,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二)按軍隊紀律首重階級之尊重及職務之服從,被告不從班長交付之任務,為班長毆打

,不忍受於事後申訴,竟當場還擊,經林OO等勸止後,猶記恨於心,另萌殺意,開槍予以射

殺,其目無法紀,心地殘忍,惡性重大,可見一斑....(略)

 

補充1:

當天為本師休假日,被告為留守衛兵,毆打他的班長則是休假外出,我想這可能也是被告

會一時想不開的原因之一.

補充2:

前篇忘了提,步七營發生在反空降堡暴行案後約半年,該營兵器連又發生士兵朝中山室吃

飯的弟兄扔手榴彈事件,幸受朝沒炸.之後步七營人員撥調至其他單位,本連也收容了10

餘位.

補充3:

雖說忍一時氣,海闊天空,但沒經歷過那個年代在外島服役者,無法體會心裡頭那股"悶"

幾萬血氣方剛的小伙子,擺在與世隔絕的荒島上,一時想不開就極易鑄下大錯.類似的案

例真是不知凡幾.

這些血淋淋的檔案,實在應該是對官士兵們宣導,而非隱誨.果真如此,我相信軍隊裡的

霸凌案例會少一點.

補充4:

80年代以後,外島暴行案幾已罕聞,我想這跟返台休假的機會多了也有關係.情緒有了

宣洩的出口,自較易去平緩情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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